“55. 對永久損傷的評估:估計Shah先生全身損傷情況為右肩傷疤2-3%,腰部後遺疼痛2-3%。因此事故導致Shah先生受到5%的全身損傷。
56. 喪失謀生能力(LOEC)評估參考:經評估,事故導致Shah先生喪失謀生能力程度為5%。”
在條例第9條之下的補賠償
19. 黃醫生的評估後於委員會的評估6個月。他有更充份的資料對申請人身體狀況的資料作出評估,因此他的評估應更為全面和準確。本庭採納他的評估作為為裁決的根據。申請人於2.1.1979出生在2007年11月16日,申請人是28歲,賠償金額是$48,000 ($10,000 x 96 x 5%)。
在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20. 申請人的病假是由16.11.2007開始至20.7.2008為止,賠償金額是$65,161.29 (($10,000 x 15/30 + $10,000 x 7 + $10,000 x 20/31)x 4/5)。
在條例第10A條之下的賠償
21. 申請人的醫療開支是$837。
賠償總金額
22. 賠償的總金額是$113,998.29 ($48,000 + $65,161.29 + $837)。答辯人已向申請人支付$18,000,因此他應得的補償是 $95,998.29 ($113,998.29 - $18,000)。
23. 本庭頒令,答辯人須在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95,998.29以及其利息,由16.11.2007起,至24.2.2010為止,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 25.2.2010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
訟費
24. 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涉及是次涉及補償金額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由法律授助處規則評定。如在14天內,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