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447 · DCCC 906A/2017
DCCC 906/2017
[2018] HKDC 4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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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即9.6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另一項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但否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警員在上海街及豉油街一帶便裝巡邏,見到一名男子在上址徘徊,該名男子之後會合了一名女子(即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他們三人一起左轉入新填地街行,警員稍後通知其他隊員。在新填地街332號外截停他們。搜查期間,在被告人的紅色手袋內格之中搜到涉案毒品,即9.6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被告人的背景
4. 年46歲,未婚,無業,與父母同住。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但在二十二年前。
量刑
5.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9.66克「冰」毒;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以往的紀錄,由於已二十二年前,性質不嚴重,本席以被告人紀錄良好考慮。
(1) 本案案情,涉及9.66克「冰」毒;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以往的紀錄,由於已二十二年前,性質不嚴重,本席以被告人紀錄良好考慮。
6. 上訴庭就販運「冰」毒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作出量刑指引,由微量至到10克「冰」毒,量刑起點由3年至7年。本案涉及「冰」毒9.66克,按比例計算,約為6年零10個幾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扣減。
7. 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紀錄良好,以及在審訊時,辯方對控方的案情亦沒有太大爭議。基於以上兩個因素,本席酌情寬減4個月的刑期。
判刑
8. 控罪一: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6年半;
控罪二: 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