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29 · DCCC 618/2017
DCCC 618/2017
[2018] HKDC 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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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陳先生是旺角花園街好景商業中心14樓1401室店舖的東主,從事售賣玩具及手辦公仔業務。2017年5月20日21:00時左右,他把店舖的木門鎖上,然後離開。翌日05:53時左右,他接到店舖防盜系統的警報訊息,立即觀看店舖內裝設的閉路電視,但發現並沒有人進入店舖。下午13:30時左右,他回到店舖,發現木門有被撬痕跡,但店舖內並無搜掠痕跡,他沒有損失,案件報警處理。
3. 警方從1413室裝設的閉路電視中有所發現,而該閉路電視與涉案店舖門口相距約1.2米。當中顯示05:53:40時,被告以正常步速行經1413室,手持一些東西,正尋找走廊某個地方。被告人行至攝錄鏡頭,相當接近,影像清晰,足以辨認被告面貌。被告沒有戴口罩、沒有帶鴨舌帽。05:53:40至05:53:55時,閉路電視錄到一些撬門聲音。05:53:55時,防盜警鐘響起,被告快速逃跑。
4. 2017年5月27日,警員執行職務時看到罪案警報,記得被告的外貌和衣著。同日19:15時,警員在花園街巡邏時截停和拘捕被告。被告被捕時所穿的T裇及運動鞋,與被告企圖爆竊時所穿的一樣。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案發時「搞」涉案大廈14樓其中一道門,聽見警鐘響起便害怕逃跑。被告現在承認在案發時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店舖,並意圖在該處偷竊。
5. 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管有危險藥物罪有關,最後因此在2016年11月被判入戒毒所,於2017年5月17日獲釋,但他在5月21日便干犯本案。被告過往在2014及2015年亦有兩次店舖盜竊的紀錄。
6. 代表被告的林大律師求情指出,他以往從事貨櫃操作,工作約7至8年,但因毒品問題被羈留後,公司已註銷其牌照。被告當日有朋友在附近店舖打算聘用他,他才出現在上址附近,但也喝了點酒,最後才到案發地點干犯本案。林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沒有預謀及計劃,行事並不專業,沒有戴口罩、帽或任何工具,只是撿拾到金屬片來撬門但事敗。案中店舖沒有損失,沒有人受到驚嚇。被告被捕後立即承認干犯本案,望予以輕判。
7.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應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企圖行事但事敗,案中沒有財物損失,明顯地,被告並非專業竊匪,被捕後更立即向警方承認一切,節省警方進一步調查的時間,亦節省法庭的時間及資源。考慮到所有這些特別情況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
8.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