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01A/2015
HCCC 1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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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於本席面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相關危險藥物為997克的混合物,內有792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十二萬五千多元。 2014年7月23日,警員在觀塘港鐵站的一個出口截停被告人,在他手持的一個膠袋之中搜出上述的氯胺酮。警誡之下,被告人說該些氯胺酮是一名叫阿健的朋友給他,叫他送去APM給別人,但他以為是洗衣粉。該名阿健是本案原第二被告人,已經於早前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及判刑。阿健於案中承認他和被告人一起販毒,他負責將毒品由內地帶入香港,然後交給被告人分發。 被告人19歲,於香港出生,有一次販運毒品紀錄,現在正於教導所服刑。被告人於內地讀小學,在香港讀至中四,準備升讀中五,他的父母已經離婚,現在和媽媽、家姐一起居住,家姐正在修讀大學三年班。被告人的阿姨和家姐都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介乎於600至1,0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12年至14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年輕等等,都不應獲得減刑。 在本案中,販運的份量是792克氯胺酮,採用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二年另九個月的監禁。本席已經考慮了被告人的情況,實在沒有任何的減刑理由。所以,被告人被判監禁十二年另九個月。
被告人於本席面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相關危險藥物為997克的混合物,內有792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十二萬五千多元。
2014年7月23日,警員在觀塘港鐵站的一個出口截停被告人,在他手持的一個膠袋之中搜出上述的氯胺酮。警誡之下,被告人說該些氯胺酮是一名叫阿健的朋友給他,叫他送去APM給別人,但他以為是洗衣粉。該名阿健是本案原第二被告人,已經於早前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及判刑。阿健於案中承認他和被告人一起販毒,他負責將毒品由內地帶入香港,然後交給被告人分發。
被告人19歲,於香港出生,有一次販運毒品紀錄,現在正於教導所服刑。被告人於內地讀小學,在香港讀至中四,準備升讀中五,他的父母已經離婚,現在和媽媽、家姐一起居住,家姐正在修讀大學三年班。被告人的阿姨和家姐都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了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介乎於600至1,0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12年至14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年輕等等,都不應獲得減刑。
在本案中,販運的份量是792克氯胺酮,採用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二年另九個月的監禁。本席已經考慮了被告人的情況,實在沒有任何的減刑理由。所以,被告人被判監禁十二年另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