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書傑
梁振英, 立法會
HCAL 8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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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申請人黃書傑於2001年向借款人貸款共二百八十萬元,被拖欠還款,於內地法院向借款人及擔保人提起訴訟,被裁定勝訴。但他撤回訴訟,打算協商,不過沒有和解。
2. 自2003年起,申請人在內地公安部門報案和信訪部門及廣東省人大投訴,均不受理。他又在內地行政法庭向公安部門索償,指稱行政不作為,亦被駁回。
3. 2013年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向行政長官索償,指特區政府行政不作為,因無合理訴因被剔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
4. 申請人針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申請司法覆核,濟助如下:
(I) 履行義務令 1) 廢除律師特權的高等法院規則; 2) 廢除議員特權的立法會不處理針對立法會和區議會個別議員的投訴申訴制度; 3) 改革終審法院民事方面上訴權利和應當由司法人員繼續本案審訊錄音顯露不合時宜的殖民地法規程序。 (II) 禁止令 阻止: 1) 會議流會; 2) 議員拉布; 3) 容納被判有刑事罪行的議員; 4) 容納擲垃圾等行為不檢的議員; 5) 容納自動辭職的議員。
(I) 履行義務令
1) 廢除律師特權的高等法院規則; 2) 廢除議員特權的立法會不處理針對立法會和區議會個別議員的投訴申訴制度; 3) 改革終審法院民事方面上訴權利和應當由司法人員繼續本案審訊錄音顯露不合時宜的殖民地法規程序。
1) 廢除律師特權的高等法院規則;
2) 廢除議員特權的立法會不處理針對立法會和區議會個別議員的投訴申訴制度;
3) 改革終審法院民事方面上訴權利和應當由司法人員繼續本案審訊錄音顯露不合時宜的殖民地法規程序。
(II) 禁止令
阻止: 1) 會議流會; 2) 議員拉布; 3) 容納被判有刑事罪行的議員; 4) 容納擲垃圾等行為不檢的議員; 5) 容納自動辭職的議員。
阻止:
1) 會議流會;
2) 議員拉布;
3) 容納被判有刑事罪行的議員;
4) 容納擲垃圾等行為不檢的議員;
5) 容納自動辭職的議員。
5. 申請人的論據籠統及缺乏理據,不見任何合理勝算機會。因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7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