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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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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3月16日上午9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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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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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r Franco Ku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K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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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7月10日,在居所附近升降機大堂遭警員截停。警員及後在被告人的家中搜得82小包共重22.94克可卡因、一包內含0.81克的氯胺酮及一包含有1.06克的草本大麻。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危險藥物是他所擁有的。
4. 在上次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本席亦明確表示,索取教導所報告並不表示法庭必定跟從懲教主任的建議作出量刑。
5. 報告顯示,被告人在1994年從內地來港,不幸父親翌年因病逝世。小學時,被告人成績尚可,但在升上中學後,被告人因未能追上學業,便開始與不良的份子為伍,及後更加入「新義安」黑社會,沾染毒品。中學一年級讀了三年,操行差劣,中二遭學校開除。
6. 離校後,在既無學識,亦無任何謀生技能情況下,被告人只能從事一些散工及賺取從販毒所得的快錢。
7. 雖然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但本席不打算這樣做。被告人所干犯的是屬於非常嚴重的控罪,法庭在過往販毒的案件中已多番表示,除非具特別的求情因素,例如販毒的人士屬於非常年幼,又或他販毒是在被逼的情況下作出,一般年青毒販所負的刑責與普通人士並沒有分別,從輕發落只會傳遞錯誤的訊息,讓三合會、黑社會或毒梟招募更多的年青人加入販毒的隊伍。
8. 再且,今次涉案的毒品不是一細小的數目,而且我們亦看到,單是可卡因便有82小包。
9. 今次涉案的三種毒品中,以可卡因的數量最多,毒性亦最劇。量刑時,本席亦以此作為量刑的基礎。
10. 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應判刑期是5至8年即時監禁。是次涉案的可卡因重22.94克,因此單就可卡因的判刑,量刑的起點應為71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其他的氯胺酮及草本大麻,涉案的份量不多,在考慮所有毒品的份量後,本席將71個月的量刑起點輕微上調1個月至72個月,以反映整案的嚴重性。
11. 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2. 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即時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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