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63/2012
HCCC2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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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被告人當日在九龍塘被警員搜查時,警員從他的斜孭袋內,搜獲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86.6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2.24克混合劑)。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啲白粉係幫朋友攞嘅」。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零售價值為八萬七千多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49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已婚,現任妻子有一名孩子,妻子沒有工作,被告人負責供養妻子及孩子,亦有供養父母。被告人被捕時任職散工,月入約五千港元。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就販運海洛英定下判刑指引:販運50至200克海洛英的適當量刑基準是8至12年監禁。 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海洛英的總重量等等,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是9年監禁。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夠獲得任何認罪的刑期扣減。 雖然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法庭已一再重申,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的罪行而言,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並不是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 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環境,被告人實應在犯案前考慮其判刑對家庭的衝擊,事發後才提出他被判監對家庭的影響,並無助於被告人的求情。 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監禁9年。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被告人當日在九龍塘被警員搜查時,警員從他的斜孭袋內,搜獲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86.6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2.24克混合劑)。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啲白粉係幫朋友攞嘅」。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零售價值為八萬七千多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49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已婚,現任妻子有一名孩子,妻子沒有工作,被告人負責供養妻子及孩子,亦有供養父母。被告人被捕時任職散工,月入約五千港元。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就販運海洛英定下判刑指引:販運50至200克海洛英的適當量刑基準是8至12年監禁。
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海洛英的總重量等等,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是9年監禁。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夠獲得任何認罪的刑期扣減。
雖然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法庭已一再重申,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的罪行而言,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並不是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
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環境,被告人實應在犯案前考慮其判刑對家庭的衝擊,事發後才提出他被判監對家庭的影響,並無助於被告人的求情。
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監禁9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6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