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積金局 [1]
[2020] HKCA 38
CACV 530/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3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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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判 案 書
1. 原告人林馬光在2019年11月2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鳴峰資深大律師2019年11月1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作出的押記令提出的上訴。
2. 由於該判決涉及押記令,屬非正審判決。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針對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非正審判決或命令,要先獲得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歐陽浩榮亦已在2019年12月4日作出指示,清楚向原告人表明要先向法庭取得上訴許可才能提出上訴。並指示原告人若不認同其上訴應被剔除,可於2019年12月20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闡明其理據。然而,原告人並沒有就此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命令剔除原告人在2019年11月20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並撤銷本上訴。由於第二被告人無需就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作出回應,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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