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V 2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5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29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JU YAN DI EMPERORY GENESISY
(朱元帝) |
|
|
及 |
|
| 被告人 |
YAU WAI HAN(邱慧嫻)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15年3月16日 及 3月2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5月19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2年12月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循 《高等法院規則》 第14號命令,判原告人朱元帝索償得直,命令被告人邱慧嫻須支付原告人$130,000,另加利息和訟費。被告人向本庭上訴,2015年1月8日,本庭判被告人上訴得直,撤銷簡易判決的命令,給予被告人無條件許可就申索抗辯,並命令被告人在十天內向區域法院申請指示,以繼續進行該訴訟。本庭命令在區域法院申請簡易判決的訟費,歸納為該案的訟費,但被告人可獲上訴的訟費和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本庭在1月15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載於[2015] 1 HKLRD 822) 。上訴時雙方都有律師代表。
2. 2015年2月3日,原告人親自行事,提交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動議通知書附帶上訴的理由十頁,和13個附件 “EG1” 至 “EG13” 。
3.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月9日作出指示,除非任何一方在2月24日前提出要求口頭聆訊,法庭將以書面批核原告人的申請。
4. 3月16日,法庭收到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文件的日期是2015年2月3日,共20頁,帶有15個附件 “EG1” 至 “EG15” 。
5. 3月27日,被告人由代表大律師章培偉提交書面陳詞。
6.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就上訴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必須是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才會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7. 原告人在他提交的十頁上訴理由和20頁書面陳詞,都沒有制定具體的問題,可以說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他只是不斷地強調,上訴法庭的判決如何對他造成極不公平,而判詞將成為案例,造成影響深遠和錯誤教育,這就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
8. 原告人明顯達不到第22(1)(b) 條的要求。
9. 上訴法庭只是裁定,本案的事實爭議,需要經過審訊程序和聽取證供,才可作出決定,故此發還區域法院審訊。循簡易程序申請出現的事實爭議該如何處理,早已有案例確立,終審法院毋需重新審視有關的法律原則。至於法律原則的具體運用,須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這並不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10. 再者,本庭也不認為原告人提出的眾多上訴理由,有可予爭辯的理據,致使他打算提出的上訴會獲判得直。本庭不擬逐點駁斥原告人的理由,本庭只是提出一點,本庭考慮被告人給警方的供詞,作為簡易程序申請的文件證據之一,並無任何不當之處,也不涉及處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越權處理刑事案件。
11. 原告人就各方 (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的弟弟、警方、上訴法庭的法官) 作出了各種嚴重的指控,這些指控全無理據支持,本庭不予考慮。
12. 本庭也不認為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根據 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第9段,法庭只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行使 「或因其他理由」 的酌情權。本庭不認為本案有任何例外的情況。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准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14. 被告人要求獲得這申請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評定。
15. 本庭認為原告人作為敗訴一方,應支付對方這次申請的訟費,但恰當的處理,訟費是按對訟當事人基準評定。本庭以整筆金額方式評定合理的訟費。被告人律師提交的訟費陳述書,訟費總數是$64,300,本庭下調為$46,300, 其中$30,000是大律師的費用。
16. 本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評定為$46,300。如與訟任何一方在判案書7天內沒有書面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絕對的命令。
17. 本庭也命令被告人的訟費,須按 《法律援助規則》 評核。
| (張澤祐) |
(關淑馨) |
(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吳陳律師事務所轉聘章培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