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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9/2018
[2019] HKDC 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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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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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陳倚文小姐,代表被
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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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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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2018年8月9日大約晚上8時05分,警員在新界上水清河邨一帶作例行巡邏,看見被告在清頌樓外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進行調查。經搜身後,在被告右前褲袋發現有一個黑色煙盒,內有一張紙巾,包著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晶狀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11.7克氯胺酮的13.8克固體。
3. 被告在警誡下說「亞Sir,呢包毒品嚟㗎,頭先啱啱喺聯和墟我個朋友樂軒畀我,叫我帶過去雞嶺村,佢話畀番1,500蚊我,但係嗰1,500蚊未比我,比次機會呀」。被告聲稱他不知要把該包毒品帶給誰,只是要等候電話指示。
4. 被告其後在其家姐在場下作出錄影會面,經警誡下進一步承認,當天他與朋友樂軒在聯和墟遊玩,大約晚上7時接到一名男子電話,叫他在海聯商場一個男廁內從一名男子處收取毒品,然後把毒品運送給別人。樂軒跟從被告一同到海聯商場,但樂軒並不知道有關毒品的事。被告從一名穿著黑色T恤的不知名男子處,在海聯商場男廁外拿取到該些毒品,其後樂軒與被告一同乘坐的士到達清河村。
5. 被告在被捕時身上總共有16,000餘元及26元人民幣。上述涉案毒品零售價大約為6,790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6. 被告現年18歲,過往在2017年11月及2018年6月因盜竊及自稱三合會成員分別被罰款及感化令18個月。被告在2018年8月9日干犯本案,已違反上述感化令。陳律師的書面求情指出,被告年少無知,受壞朋友唆擺才愚蠢地干犯本案,被告坦白認罪,與警方充分合作,只因貪圖報酬才以身試法。其母親的求情信充分顯示被告成長的背景及坎坷過程。被告自幼在破碎家庭長大,缺乏照顧,才三番四次行差踏錯。外展社工的信件亦顯示被告仍有上進和改變的決心等等,被告現已深感後悔。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希望可進入教導所學會一些技能,望予以輕判。
7.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11.7克氯胺酮,應判予4年或以上的監禁,認罪後可減為約兩年多的監禁。但畢竟被告現年只18歲,其成長背景較為特殊,他亦坦白認罪,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正面。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以協助他改過自新至為重要,判予教導所為適當的刑罰。
8.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往教導所。而其現行於案件FLCC1685/2018的感化令予以撤銷,而就其違反感化令亦以此教導所的判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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