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軍
HCCC 327/2009
HCCC3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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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二林志軍承認公訴書裡面嘅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獲控方接受。控罪(二)製毒,經我批准,留置於法庭卷宗,未有進一步嘅許可,唔能夠另行起訴。
案情方面,好簡單嘅啫,就係警方經過七小時嘅監視之後,趁機進入涉案單位,結果發現被告同屋內嘅毒品。後者主要係以凈含毒量計374.84克嘅可卡因。此外,警方仲搵到大量適宜製造俗稱「霹靂可卡因」嘅工具同埋化學品。最後,警方亦喺被告二身上搵到上述單位嘅鎖匙同埋生活或其他用品,例如係打火機嘅氣樽、香煙、水樽同埋牙刷。仲有,單位木門同埋雪櫃都有被告二嘅指模及掌印。 背景方面,被告現時24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之後做過運輸工人同埋小販等藍領工作,被捕嗰時候未婚,同原生家庭同住嘅,有兩次唔類同嘅前科。 求情嗰時候,律師話佢因為要搵錢去維持毒癖而犯下本案,不過呢個當然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認為一個合適嘅量刑基準係十四年半。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九年零八個月,不過之後就再冇下調嘅理由。 我正式宣判,被告需要為控罪一入獄九年零八個月。
案情方面,好簡單嘅啫,就係警方經過七小時嘅監視之後,趁機進入涉案單位,結果發現被告同屋內嘅毒品。後者主要係以凈含毒量計374.84克嘅可卡因。此外,警方仲搵到大量適宜製造俗稱「霹靂可卡因」嘅工具同埋化學品。最後,警方亦喺被告二身上搵到上述單位嘅鎖匙同埋生活或其他用品,例如係打火機嘅氣樽、香煙、水樽同埋牙刷。仲有,單位木門同埋雪櫃都有被告二嘅指模及掌印。
背景方面,被告現時24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之後做過運輸工人同埋小販等藍領工作,被捕嗰時候未婚,同原生家庭同住嘅,有兩次唔類同嘅前科。
求情嗰時候,律師話佢因為要搵錢去維持毒癖而犯下本案,不過呢個當然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認為一個合適嘅量刑基準係十四年半。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九年零八個月,不過之後就再冇下調嘅理由。
我正式宣判,被告需要為控罪一入獄九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