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09/2011
HCCC1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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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3.25公斤氯胺酮。
2010年12月9日下午約四時半,關員在粉嶺聯和道一小巴站附近執行任務,期間截停被告人調查,在他手持的膠袋搜獲涉案的十九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把涉案氯胺酮由內地中英街帶到香港交給接應的人,每次可獲報酬500元。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約市值670,000元。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是在內地中英街一電子遊戲機舖認識「阿全」,後來同意替「阿全」運毒,他是在港方的中英街接過毒品,然後帶到交收的地方。被告人這講法與他在警誡供詞所講不符,不過控方表示中英街過境沒有出入境紀錄,所以沒有證據反駁被告人的講法,本席考慮過有關情況,接受被告人的講法。 被告人現年19歲,未婚,他與父母、妹妹同住於沙頭角村,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是飲食業學徒和搬運報紙散工,他沒有犯罪紀錄,也沒有毒癮。被告人呈上求情信表示後悔,自覺因貪心而被人利用,他準備在獄中進修,重投社會,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的班主任林老師在信中表示,被告人在校時行為良好,受友儕愛戴,相信今次犯案是因幼稚和單純而誤交損友所致。 販運氯胺酮有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販運超過1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的氯胺酮相當多,共3.25公斤,已超出量刑指引的最高份量,不過,本席考慮過另外一些涉販運大量氯胺酮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嘉杰 HCCC64/2011,HKSAR v Leung Wai Man [2009] HKEC 1979),上訴庭認為販運160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二十七年,而根據其他判例,販運2至5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約是16至20年。 考慮過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雖然他犯案時只18歲,但算不上是求情理由。本席以18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6年,現判被告人監禁12年。
2010年12月9日下午約四時半,關員在粉嶺聯和道一小巴站附近執行任務,期間截停被告人調查,在他手持的膠袋搜獲涉案的十九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把涉案氯胺酮由內地中英街帶到香港交給接應的人,每次可獲報酬500元。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約市值670,000元。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是在內地中英街一電子遊戲機舖認識「阿全」,後來同意替「阿全」運毒,他是在港方的中英街接過毒品,然後帶到交收的地方。被告人這講法與他在警誡供詞所講不符,不過控方表示中英街過境沒有出入境紀錄,所以沒有證據反駁被告人的講法,本席考慮過有關情況,接受被告人的講法。
被告人現年19歲,未婚,他與父母、妹妹同住於沙頭角村,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是飲食業學徒和搬運報紙散工,他沒有犯罪紀錄,也沒有毒癮。被告人呈上求情信表示後悔,自覺因貪心而被人利用,他準備在獄中進修,重投社會,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的班主任林老師在信中表示,被告人在校時行為良好,受友儕愛戴,相信今次犯案是因幼稚和單純而誤交損友所致。
販運氯胺酮有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販運超過1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的氯胺酮相當多,共3.25公斤,已超出量刑指引的最高份量,不過,本席考慮過另外一些涉販運大量氯胺酮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嘉杰 HCCC64/2011,HKSAR v Leung Wai Man [2009] HKEC 1979),上訴庭認為販運160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二十七年,而根據其他判例,販運2至5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約是16至20年。
考慮過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雖然他犯案時只18歲,但算不上是求情理由。本席以18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6年,現判被告人監禁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