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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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1年4月18日上午9時41分
出席人士:
許偉進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im & Lok 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
控罪
1. 被告承認於2010年11月12日,在九龍深水埗九江街與元州街交界處,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2.74克可卡因的48.11克固體,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事實的基礎
2. 當日下午大約5時36分,被告手持一個紙袋,見到警察後即時調頭行走,警察截停他進行搜身,發現該紙袋內有一個黑色膠袋,內裡還有4個可封口的透明膠袋,內藏涉案的可卡因。
3. 在警署進一步搜查他的個人財物時,警察發現一本記事簿及三張紙張,紙上寫上一些名字及數目。他攜有現金港幣40,820元、人民幣17元及澳門幣540元,另有5部手提電話。警方專家估計該批可卡因巿值港幣43,443元。控方指他管有該批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的個人情況
4. 被告現年30歲,中一程度,雖獨自居住,但與家人及親戚關係良好,他們為他寫求情信及到法庭聽審,他的母親患有心臟病,已進行手術,正值康復間。他被捕前在表姊開立的電召公司當搬運工人。他共有十多次犯案紀錄,當中沒有販運毒品紀錄。
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
5. 邵奇副庭長在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一案當中言明,可卡因對濫藥者的為害與海洛英相近,固此The Queen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一案就販運海洛英所訂之判刑指引可予應用。根據Lau Tak-ming 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可判處5 至8年監禁。
被告的刑期
6. 被告販運32.74克之可卡因,本席以6年零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除此並無其他求情因素,本席判他4年零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