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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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是17.8克粉末,內含13.62克氯胺酮。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被告人在朗豪坊2樓行人天橋形跡可疑,警員於是把他截停。警員在他所攜帶的背包裡搜出一個膠袋,裡面有15個可再封膠袋,另外有超過50,000元現金,再於他身上另外搜到4千7百多元現金和100元人民幣現金。被告人當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在他當時坐著的路邊位置,警方發現一張紙巾,包著7個膠袋(裝著本案的毒品)。警員於是把被告人拘捕。本案涉及的毒品市值價是2,100元。
3. 被告人現年34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2項與毒品有關,都是管有危險藥物。求情時,本席詢問被告人有否任何求情說話,被告人表示沒有。
4. 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10克至50克的考慮刑期是4至6年監禁。考慮過後,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監禁3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