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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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是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販運9.55克混合劑,內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員在石硤尾邨進行反毒品行動,於一處公園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他進行調查。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本案中的毒品(以38個小包包裝),也在他身上找到現金235元。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把毒品賣給朋友,也承認從他身上找到的235元就是剛剛賣出兩包毒品給朋友的收益。
3. 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其中2項與毒品有關。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和婚姻狀況,向法庭表示被告人這回決心痛改前非,出獄後會找工作。
4. 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販運至10克的考慮刑期是2至5年監禁。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後,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上級法院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5. 考慮到被告人在本案販運毒品的份量,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6. 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是3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