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迅
沈婷
DCCJ 4548F/2008
DCCJ454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548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判決書
1. 被告人向本庭提出以下的申請:一,就原告第四次提出的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禁止離境令予以撤銷;二,就$850,000賠償款項,申請暫停執行。
(一)離境令
2. 2010年12月13日的禁止離境令是由彭家光聆案官所作出的,按區域法院第52E (b)(i)條的規定,區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禁止某人離開香港的命令,以便就以下事宜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第52E (b)(i)條,就是有關繳付一筆有待評估的款項。被告人就本庭在2010年7月21日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頒令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850,000以及其利息。上訴庭於2010年12月23日給予被告人就損害賠償上訴的許可,最終上訴庭會就賠償款額作出評估,因此被告人終於需要給予原告人賠償,因此$850,000是有關損害賠償需予評估的款額。
3. 被告人說她經濟有困難,故此她需要前往上海處理她與母親涉及上海訴訟案件被當地法庭限制的房產。她需要在有關時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覆議,故此本庭需撤銷禁止離境令,以便她可以前往上海。但她可以通過當地的法律代表為她處理該事,因此禁止離境令不需予以撤銷。
(二)暫停執行$850,000賠償款額
4. 上訴庭就賠償款額會作出評估或裁決,基於此原因,本庭命令暫停執行附有以下的條件,被告人需於10天內向法庭繳存$200,000作為保證金。如被告人未能履行此項條件,原告人可於10天後繼續行使執行本庭已頒布的命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 本庭頒令被告人需支付予原告人$10,000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14天內支付。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申請。維持暫緩執行的命令。請參閱CACV282/2010 日期: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