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UEN TUNG (陳遠東)
YUNG TAI YIN (容泰然)
DCCJ 4201A/2009
DCCJ42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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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月11日
宣讀判決日期:2011年1月11日
判決書
1.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 正如本席在2010年11月17日的判決書第13段指出,有關應否作出暫緩命令或撤銷該命令的判決,法庭行使的是其酌情權。先例清楚顯示,上訴法庭一般來說只會在狹窄的範圍內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之決定。
3. 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後,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證明本席在作出判決時,有考慮到不應考慮的事宜,或者未曾考慮到任何應當考慮的事宜,因而令到判決在法律上有明顯的錯誤。即使上訴法庭會因為同樣之事實作出不同的判決,亦不會導致上訴得直。
4. 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未能顯示其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未能察覺有其他原因進行上訴之聆訊。本席因此不批予上訴許可。原告人需要支付被告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