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995
DCCC 93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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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控罪。
案情
2. 案發所有期間:
(a) 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183號東頭(二)邨貴東樓(“貴東樓”)沿2樓外設有混凝土簷篷平台(“簷篷平台”); (b) 劉國雄(控方第一證人)居於東頭(二)邨振東樓的單位,單位面向貴東樓。
(a) 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183號東頭(二)邨貴東樓(“貴東樓”)沿2樓外設有混凝土簷篷平台(“簷篷平台”);
(b) 劉國雄(控方第一證人)居於東頭(二)邨振東樓的單位,單位面向貴東樓。
3. 2023年6月7日深夜2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從住所望出窗外,留意到被告人沿上述簷篷平台行走。當時,被告人雙手正觸碰貴東樓2樓的窗戶。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東頭(二)邨保安員報告事件。
4. 同日深夜3時左右,東頭(二)邨保安員(控方第二證人)從地面用電筒照向簷篷平台,發現被告人沿簷篷平台在貴東樓207室窗外爬行。被告人隨即經由東頭(二)邨附近通道上蓋逃跑。控方第一、第二證人與其他人立即追截,不久後將被告人制伏。案件報警處理。
5. 被告人被拘捕。關於“企圖爆竊”罪,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我打算偷嘢,但係咩都未偷到”。經搜身,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一支螺絲批。在貴東樓207室外的簷篷平台上還發現一把扳手。
6. 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
(a) 被告人2023年6月5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從中國內地來港; (b) 被告人身上沒有太多現金,決定“搵啲錢”。被告人於是爬上涉案簷篷平台,看看有沒有窗戶沒關; (c) 被告人帶同涉案扳手及螺絲批備用。螺絲批是他用來撬開窗戶的。
(a) 被告人2023年6月5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從中國內地來港;
(b) 被告人身上沒有太多現金,決定“搵啲錢”。被告人於是爬上涉案簷篷平台,看看有沒有窗戶沒關;
(c) 被告人帶同涉案扳手及螺絲批備用。螺絲批是他用來撬開窗戶的。
求情及陳詞
7. 被告人現年49歲,是國內居民,在服裝廠工作,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2天入境,獲入境處批准逗留7天。
8. 有關住宅單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以3年作為起點(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CAAR 1/1993)。辯方呈交案例說明企圖入屋犯法控罪的判刑與入屋犯法控罪相同(HKSAR v Mohammad Farooq CACC 406/2013),辯方指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本席同意。
本案判刑
9. 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扣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