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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8/2021
[2022] HKDC 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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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頴珊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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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順昌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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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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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6月17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B出口附近的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含21.6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
案情
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於2021年6月17日,警方人員於油麻地港鐵站大堂B出口附近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搜查。警方人員於被告人左褲袋內搜獲一個膠袋,載有內含21.6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估計市值為港幣36,033元。警方人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指涉案毒品為可卡因,請求給予機會。於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他為了1,000元的酬勞,為一名叫“阿強”的人帶毒。被捕當日下午,被告人按照阿強來電吩咐,在油麻地區取得涉案膠袋。阿強叫被告人等候來電,被告人於是四處逛等候的時候,被警方截停。
被告人背景
3. 被告人現年24歲,1997年11月7日香港出生,單身,曾受中六教育程度,與父母及一位姐姐同住位於黃大仙的公屋單位。他曾任職酒吧侍應,月入約15,000元。案發時他已失業大約一年。
求情
4. 代表被告人的蔡大律師陳述,被告人承認本身有吸食毒品,因一時貪心及愚蠢,被人利用而犯上本案。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事實,表現極大悔意。被告人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較短的監禁刑期。
量刑
5. 根據上訴庭於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案例中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判刑應為5至8年監禁。
6. 被告人年僅24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庭亦經常指出,於此類嚴重罪案,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對判刑影響不大。本案涉及21.6克可卡因,沒有其他加重刑罰的因素。
7. 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及蔡大律師的求情,本席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1/3扣減。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理由。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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