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迪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3491
HCMA 119/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1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22年第 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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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在否認控罪後,於2024年2月7日被判全部罪名成立,並於同月28日被判處共18個月監禁。他亦於2024年5月26日服刑完畢獲釋。
2. 上訴人於2024年3月8日向法院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在通知書中附上多個「上訴理由」,綜合來說只是空泛地投訴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有其固有不可能性及/或不合理性等等,但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詳情,之後亦沒按法庭指示提交任何完備的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
3. 在上訴聆訊日當天,上訴人直到中午12時也沒有出席聆訊。本席從答辯人代表得知,昨天警方曾聯絡上訴人並獲告知他未必出席今天聆訊,而今天早上警方亦再致電上訴人但無人接聽。
4. 本席曾考慮裁判官在本案的裁決及理由,其裁斷理由全為事實上的裁斷,即全盤接受3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對上訴人就有關控罪的證供,亦完全排除辯方說法包括不小心或不知情的觸碰。
5. 上訴人不但缺席今天上訴聆訊,亦從無提供過實質的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本席亦在以「重審」的形式下考慮了所有案中證供,同意裁判官的結論,即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因此駁回本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