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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9/2024
[2025] HKDC 12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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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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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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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浩陽 SO Ho-y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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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熙晴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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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浩成先生及鄭振康先生,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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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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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涉及$380多萬的洗黑錢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2007年2月27日開設中國銀行帳戶(號碼012-563-1-007293-3)(中銀帳戶)。他是帳戶唯一簽署人,報稱任職司機。2017年1月6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間,(以下以港幣計算)有220筆總額$4,250,320.8元的存款,以及299筆總額$4,250,747.89元的提款。存款額排名前兩位的存款人分別是晉億證券有限公司(晉億)($2,604,234.8元),以及勝利證券有限公司(勝利)($1,214,221.71元)。
晉億
3. 2019年9月5日,被告親自到晉億開立證券帳戶(晉億帳戶)。大約於2019年9月25日,晉億收到一份「更改帳戶資料通知書」,把銀行帳戶轉為中銀帳戶。
4. 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間,一名自稱是蘇浩陽的男子致電晉億的交易熱線下達指令。該人聲稱在另一間經紀公司持有股票,並想透過晉億賣出這些股票。晉億職員許學萱(控方第一證人)收到3封附上結單的電郵。這些結單看來是由富途證券有限公司(富途)發出,顯示被告在富途持有一些股票。因此,在涉案晉億帳戶內下達的賣出指令獲處理和執行。晉億帳戶於同日以較低價購入相同數量的股票。晉帳帳戶因該項賣空交易獲利$2,622,916.6元。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間,一筆$2,604,234.8元的款項存入涉案中銀帳戶。
5. 富途的負責人證實,被告並非富途客戶,而上述3份結單亦非由富途發出。
6. 來自晉億的$2,604,234.8元當中,有總共$2,566,360元匯給洪凌烽。稅務紀錄顯示,洪凌烽於1993年出生,在鼎豐金融證券有限公司(鼎豐)工作。他在2018/2019至2021/2022財政年度的總收入為$540,333元。出入境紀錄顯示,洪凌烽於2023年5月12日離開香港。
勝利
7. 邱韻如(控方第三證人)是勝利的客戶主任。有人將被告介紹給她作為潛在新客戶,並提供一個電話號碼。控方第三證人致電該電話號碼,一名男子告訴她,他在另一間證券公司持有若干股票,想透過勝利賣出這些股票。控方第三證人回答說,如果對方能夠提供證明,並在兩個營業日內將這些股票轉至勝利,便容許這樣做。
8. 2019年10月29日,被告親自到勝利申請證券帳戶(勝利帳戶)。
9. 2019年11月4日,勝利收到一份日期為2019年10月30日的「更改帳戶資料表格」的傳真,更新被告的電郵地址(註:在本席查問下,舊有的電郵地址是shyandyphy@gmail.com,而新電郵地址為howorlaterr@hotmail.com)(MFI-1)。
10. 2019年11年15日大約11時,控方第三證人收到一封來自上述電郵地址的電郵,該電郵附上一份鴻昇證券有限公司(鴻昇)於2019年11月14日發出的日結單,顯示被告持有某股票的500萬股。
11.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57分至2時44分左右,上述股票的325.6萬股在勝利帳戶以每股$3.4元至$3.46元的價格賣出。同日2時52分至3時02分,勝利帳戶以每股$0.76元至$1.5元的價格從市場購入相同數量的股票。勝利帳戶的持倉已經平倉。勝利帳戶淨利潤為港幣$7,896,753.17元。
12. 鴻昇的負責人證實,被告並非鴻昇客戶,而上述結單屬於虛假。
13. 2020年7月28日,勝利通知被告已決定結束涉案的勝利帳戶。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間,被告從勝利帳戶提取$1,214,221.71元(註:被告是親自到勝利拿取支票)。有關金額轉至中銀帳戶。
14. 銀行紀錄顯示,2020年9月2日及2020年9月3日,分別有$780,000元及$280,000元從涉案的中銀帳戶匯給鐘錶零售商貴族環球集團有限公司。中銀職員確認,被告親自到分行給予匯款指示。
拘捕
15. 2023年5月31日,被告在警方及證監會的聯合行動中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及其後的錄影會面中都保持緘默。
微信訊息
16. 從被告的流動電話擷取到被告與(“HOIN”)之間的微信訊息顯示下列的資料:—
(1)被告與HOIN於2019年8月22日17:00時成為朋友。HOIN向被告發出一個地址,叫他去鼎豐找黃先生。18:25時,HOIN對被告說忘記了叫被告在文件上簽署。HOIN叫被告在該文件上簽署並寄回。
(2)2019年9月5日,HOIN表示「阿勇」叫他聯絡被告。他想確認被告可否於16:00時攜帶身分證及地址證明到晉億開戶。被告說會立即過去。19:12時,被告確認已開戶。
(3)2019年9月13日,被告向HOIN發送訊息,「老闆中秋節快樂」。
(4)2019年9月27日,HOIN問被告阿勇安排他甚麼時候到銀行。被告回答說,他會於12:30時聯絡。
(5)2019年10月3日,被告向HOIN發送一個影像,顯示被告向HOIN匯款$186,000元。
(6)2019年10月23日,HOIN問被告可否提供一個電話號碼給他,因為他在鼎豐的開戶表格中沒有填寫電話號碼。被告提供一個電話號碼給HOIN。
(7)2019年10月29日,HOIN叫被告去勝利找張小姐。20:28時,被告向HOIN表示已開戶。
求情理由
17. 43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自小家境坎坷,年幼時母親離家後下落不明。自6歲便在不同親戚寄養,沒有穩定的家庭溫暖。被告曾經誤入歧途,但在祖母的關愛下改過。2021年,被告和女友以及女友與前夫的女兒一起生活。辯方說被告付出無私的關懷和照顧。被告是一個孝順及重情義的人。
18. 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涉及本案的前置罪行。被告指涉案時涉案的證券帳戶的操作者是「阿虎」(HOIN),並非被告管理,而被告亦否認曾經提供虛假的帳戶結單作交易用途。
19. 辯方說被告的角色僅限於帳戶的名義持有人,整體上屬輔助性質,並非策劃者。被告只是輕信他人,對法律認知不足。不過,「被告人承認當大額金錢由證券帳戶轉至中國銀行戶口時,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金錢涉及犯罪得益」(見求情陳詞第21段)。
20. 辯方亦說本案涉及非法賣空的行為,但沒有對市場的整體性構成任何實質威脅,亦沒有對第三方(包括經紀公司)造成損失。證監會亦沒有採取嚴厲執法行動。
21. 被告在調查初期配合證監會,亦一早認罪。辯方說被告在本案屬低罪責的情況。
22. 辯方其後補上由被告撰寫、被告女友、被告女友的母親、被告的父親以及被告父親的伴侶的求情信。今天,辯方亦呈上一封由粉嶺區鄉委會主席及北區議員的求情信。
判刑
23. 洗黑錢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特區訴許有益及特區訴Boma都有判刑考慮因素。本案並沒有國際或跨境元素,但本案亦不是簡單的借出銀行戶口進行款項提存的行為。
24. 44歲的被告從香港航海學校中學畢業。從1997年1月開始總共有20項定罪,不少涉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相信的酬勞是投資淨利潤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25.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自幼母親放棄家庭,父親因為生活難於照顧被告。被告先後由姑媽及大伯照料,10歲時再和嫲嫲居住。但被告誤交損友,犯下一些較輕的罪行,但被告沒有加入黑社會。被告曾經入獄,而嫲嫲在2012年離世。被告答應不再犯事。2021年,被告和現在女友生活,亦照顧女友的女兒及母親。被告肩負這新家庭的責任,因而被本案的主謀利用,為阿虎在香港開設證券公司帳戶。當帳戶的客戶有收益後,便可以向帳戶的開立者支付酬金。被告信任阿虎的解釋,以為只是協助內地居民買賣港股。被告曾經根據阿虎的指示進行轉帳。
26. 現在被告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27. 被告的女友說他們在2001年認識,雖然她結了婚,被告仍然是她生活中的支持者,鼓勵她重新振作。她因為工作關係要頻繁出差,被告便擔負照顧家庭的重責。被告亦使家庭變得更加溫馨。女友認為被告只是一時貪念犯案,不慎陷入金錢誘惑,被人利用。
28. 被告女友的媽媽、被告的父親以及被告父親的女友都希望法庭給予被告重新開始的機會。
29. 被告是有收受金錢酬勞的誘因,協助其他犯案者干犯本案。被告有別於一些人把銀行戶口拱手給予主謀者而撒手不理的情況。被告確實有將金錢轉帳的角色,亦作出匯款。被告的中銀戶口在2007年開立,而在2017年才被使用為洗黑錢的行為。案情提及的時段約四年半,由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但是本案的犯案時段則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約一年左右,案情涉及至少五間證券公司。明顯地,亦涉及不少幕後操作者,有人亦使用偽造文書進行詐騙。在這基礎上,控方原先大可考慮以串謀詐騙的控罪檢控被告。
30. 被告在2019年9月5日在晉億開戶,在2019年10月29日到勝利開戶。2020年8月至9月,被告親自到勝利並且取消帳戶,提取$120多萬元。被告相信亦把支票存入其中銀戶口。被告親自在2020年9月2日及3日到中銀帳戶匯款給另一間公司。被告的微信訊息亦顯示到被告的參與及角色。
31. 控方並沒有加刑申請,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得知有人使用假文書。證監會並沒有檢控被告。辯方強調,晉億和勝利仍然得到佣金,他們並沒有任何損失。被告只是一名「步兵」,不是主將。另一方面,辯方並沒有指示被告會在這階段後向警方提供任何協助,以便把其他犯案者繩之於法。
32. 本席在考慮到本案案情、被告的參與程度、涉及約$381萬多,而被告亦沒有實質上得到任何酬勞。在這些因素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坦白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兩年。雖然被告從1997年開始有刑事紀錄,但法庭希望被告能夠在歧途知返、痛改前非的情況下開展他自己的新生活。在相識24年的女友及其10歲多女兒的支持下,在被告家人的鼓勵下,本席相信被告會成為一個守法及負責任的人,重新建立他與女友的溫馨家庭。因此,本席決定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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