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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34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9年第3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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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Buildings Depar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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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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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Unauthorized Structure
on roof level of No.21
Luk Ming Street, Kowlo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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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5月13日
判案書
1. 這是原告人(即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請,他要求本庭按《建築物條例》第27(1)(a)(ii)條的規定頒佈封閉令。封閉令涵蓋的建築物是九龍鹿鳴街21號天台的違例建築物。
2. 《建築物條例》第27(1)(a)(ii)條有以下的規定:-
“凡有下列申請提出——
(a)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以下情況而提出申請——
(i)… … … … … … … … … … … … … …
(ii)任何建築物應予封閉,使它根據本部獲賦權進行或安排進行的任何工程得以進行而不對佔用人或公眾構成危險;
(b)…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須在信納通知已按照第(2)款的條文發出後作出封閉令。”
3. 第(2)(a)條有以下的規定:-
“申請封閉令的人須將申請封閉令的通知,張貼在受影響的建築物的顯眼部分,藉以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通知一經張貼,即須當作為發給所有人的而申請封閉令的通知。”
4. 在本庭的檔案,有Chow Po-hee的誓章,他是代表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他認為九龍鹿鳴街21號天台的違例建築物應被封閉以便拆卸工程可以進行而不對該處的佔用人或對公眾構成危險。
5. 代表建築事務監督的關少琳女士今日作證,她的證據包括兩份誓章。第一份是於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在該誓章,她說在2009年12月30日,在鹿鳴街21號的天台的違例建築物,她張貼一份通告在顯眼的地方,該通告是有關建築事務處而申請封閉令。她亦有作出另外一份誓章,日期為2010年4月19日。在該誓章,她說在2009年7月3日,她在鹿鳴街21號天台的違例建築物張貼一份通知在該處顯眼的地方。該通知是有關《建築物條例》第24條的命令,該命令是有關把違例建築物拆卸的命令。
6.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1)(a)(ii)條的規定,當法庭信納有關通知已按照第(2)條的條文發出後,本庭必須作出封閉令,本庭並無酌情權。本庭信納有關的通知已按照第(2)款的條文發出,因此本庭必須作出封閉令。
7. 余昭偉先生反對建築物事務監督的申請,他說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是他在多年前買的,他付出80,000元向朋友買下該違例建築物。首先,該建築物是違例建築物,他沒有合法的權益佔用該違例建築物,即使他有合法的權利佔用該違例建築物,這亦不是一個有效的反對建築事務處的有效理由。有效的理由是,建築事務處沒有按照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通知。
8. 余先生並不爭議建築事務處曾在建築物之處張貼通告,只是他不知道該通告的內容。本庭接納關少琳的證供,她確實有張貼法例規定的通告,一如她在誓章所作出的一樣。
9. 本庭認為余昭偉所提出的證供並不構成任何有效的反對是次申請的理由。因此,本庭批准建築事務監督是次的申請。
| 原告人: |
原告人代表ChowPo-hee代表 |
| 被告人: |
由被告人代表余昭偉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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