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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7/2023
[2024] HKDC 6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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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潘兆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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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偉明先生,由陳兆明、袁燿彬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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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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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2022年10月22日約清晨0220時,警員在西灣河一帶巡邏,發現一輛私家車,當時被告人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置。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其後警員在私家車內不同位置搜獲:
(a) 一個煙盒,內有:
(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另有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1.92克固體,內含1.65克氯胺酮;
(i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0.30克固體,內含0.26克可卡因;
(ii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袋,載有0.29克固體,內含0.24克可卡因;
(iv) 兩個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
(b)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另有18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5.88克固體,內含5.16克可卡因;
(c)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另有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2.69克固體,內含1.98克氯胺酮;
(d)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0.31克固體,內含0.25克可卡因;
(e) 現金港幣14,000元;
(f) 一個袋,內有一個電子磅及一包多個未經使用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2. 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呢啲毒品係我自己食架咋」。涉案所有毒品合共是5.91克可卡因及3.63克氯胺酮,估計市值為港幣8,810.76元。
控罪
3.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 被告人現年30歲,香港出世,未婚,與父母同住,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被捕時任職私人司機,月入約港幣二萬元,他的父母現年以70多歲,父親已經退休,母親是家庭主婦。
5. 被告人只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賭博罪行,罰款港幣1,000元。
6. 被告人原本任職一間國貨公司的藝術作品推廣員,但案發前一段時間,顧客越來越少,最後更被裁員,因而轉任私人司機。疫情期間,收入大不如前,加上父母年紀老邁、體弱多病,被告人身為獨子,需要承擔照顧父母及家庭經濟支柱的責任,因感受到經濟壓力,在朋友的誘惑下希望賺取快錢,因而干犯本案。
7. 被告人自己及他的父母亦撰寫了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從輕發落。
量刑
8. 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分別是可卡因及氯胺酮。
9. 販運危險藥物有清楚的量刑指引。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D 370,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2至5年。5.9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約是3年9個月監禁。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4年監禁。3.63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約為2年8個月監禁。
10. 當一名被告販運超過一種毒品時,法庭可以採用個別方式(individual approach)或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計算量刑。
11. 根據個別方式,法庭須要將不同毒品的個別刑期加起來,在本案中,即是將3年9個月加2年8個月,總數是6年5個月。
12. 若果以綜合方式計算,法庭須從危險藥物的毒性來衡量其嚴重性,以決定哪一種毒品是基礎毒品(base drug),然後以基礎毒品的份量計算量刑基準,之後再決定此量刑基準如何因應其他毒品而提高(其中考慮因素包括其他毒品的份量、比較不同毒品的量刑指引及相關刑期、引用荒謬法測試、轉換法測試和比例法測試檢視結果、考慮所有因素,以計算一個合理和實際的升幅),進而因應販運多種藥物而決定加刑幅度,繼而考慮其他加刑因素及幅度,減刑因素及幅度,以調整量刑基準,最後運用整體性原則(參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CACC 67/2019)。
13. 代表被告人的阮大律師,根據不同測試計算出量刑起點,結果是如果根據荒謬法,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根據轉換法,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根據比例法,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
14. 在量刑時,本席採納綜合方式計算。在本案而言,可卡因應被視為較為嚴重的一種危險藥物,涉案的可卡因共5.91克,本席把本案刑期定為3年9個月監禁,因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本席把刑期上調3個月變成4年監禁。
15. 雖然阮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有一次性質輕微的刑事定罪記錄,而且一向本性善良,亦樂於助人,於本案的角色屬於最低層次,只是負責運送工作,但是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在一般情況下被告的個人背景,包括過往沒有前科及犯案原因,都不是減刑理由。
16. 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可得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經計算後,刑期是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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