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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60/2020
[2021] HKCA 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6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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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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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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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家聲(CHAN KA S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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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1年1月12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1月12日 |
判 案 書
1. 申請人(陳家聲)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刑事恐嚇罪後被判處入獄20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2. 受害人X女士曾是申請人的生意合夥人,亦和他有婚外情,不時有性行為。期間,申請人在X的同意下拍攝她的祼照及錄像。X只同意該些祼照和不雅錄像只作申請人個人用,而不可向外披露。
3. 2018年7月,X因想退出和申請人合作的業務,導致申請人不滿。申請人向X展示她的祼照及不雅錄像威脅她,並表示如她退出兩人合作的業務,便會向X的家人發布她的祼照及不雅錄像。
4. 2018年12月,申請人再威嚇X會向她的前度男友發布有關祼照及不雅錄像,逼X繼續和他經營有關業務。
5. 當X再表示想退出後,申請人將X的母親加入其WhatsApp聯絡人,更向X表示她的母親是否有興趣知道多一些他們的關係。申請人亦有加入X家人的WhatsApp群組,內有X的父母、姐夫和一名女性朋友。申請人向該群組發出訊息,表示不滿X逃避和他聯絡,更聲稱如X繼續逃避,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公開更多事情。
6. X報警導致申請人被拘捕。警員在申請人的手提電話檢獲上述訊息及X的大量祼照及不雅錄像。
7. 申請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向X施壓,表示會上門找她的家人及進一步披露兩人之間的事情。
8. 本案是極為嚴重及卑劣的罪行。申請人長時間多次以X的祼照及不雅錄像威嚇X,逼她就範。不論其動機,申請人的罪行都必須嚴懲,避免再有其他女士受到對她們身心有極為負面影響的威嚇。申請人聲稱被背叛及背棄絕非減刑理由。他作出其他補救行動,亦不能減低他的罪責。
9. 申請人指認罪是受律師誤導,不構成減刑理由。申請人力稱沒有執行他向X作出過的威嚇,但本席想指出如申請人確有發布X的祼照及不雅錄像,則適當的判刑會遠超他被判處的刑期。
10. 申請人亦表示他一直有和控方合作,並承認控罪,避免X要作供及再一次受傷害。申請人因認罪而取得三分一刑期扣減已足以反映上述減刑因素。
11. 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和最終的20個月判刑絕非明顯過重,沒有再扣減的餘地。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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