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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77 / 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3年第 17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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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3、3A、3B、5及7條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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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
2016年4月6日 |
| 判決日期 : |
2016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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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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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須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母親」) 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所作出的禁制令申請。
2. 在母親所發出的雙方面傳票中,她要求的濟助包括:
(1) 禁制申請人(以下稱「父親」) 騷擾現年12歲,現由父親照顧的女兒(以下簡稱為「禁制騷擾令」);
(2) 禁止父親進入或留在他與女兒一起居住的居所(以下簡稱為「驅逐令」);
(3) 如法庭頒發驅逐令,則要求將現有的管養權命令(現時是由父親擁有) ,改為由母親獨有;及
(4) 母親可進入及逗留在父親的居所內。
背景
3. 訴訟雙方有一名非婚生女兒,現年12歲,與父親一起居住,並由他管養及照顧。
4. 本席由2014年6月起,已為本案撰寫過7份判案書或理由陳述書,全部都是關於女兒的管養權問題;而上訴庭亦曾三次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 2014年6月27日,本席經過4天的審訊後,頒令父親可有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2) 2014年8月6日,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3) 2014年9月30日,上訴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4) 2014年10月31日,本席撤銷母親的更改探視權申請。
(5) 2014年11月21日,本席撤銷母親更改管養權和再次更改探視權的申請。
(6) 2015年1月30日,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7) 2015年3月13日,上訴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頒令母親不可就本席以上所頒的4個命令再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8) 2015年7月14日,本席撤銷母親的更改管養權申請。
(9) 2015年8月26日,本席撤銷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0) 2015年11月11日,上訴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5. 總括而言,在過往的不夠兩年間,母親已就女兒的管養權問題,提出過多次訴訟,本席及上訴庭亦已多次撤銷她的申請。
6. 但事隔數月後,母親於2016年3月21日提出單方面的禁制令申請,本席在當天已即時撤銷她的申請。
7. 母親於即日再次提出雙方面的禁制令申請。
8. 父親反對母親的申請。
9. 雖然今天只是案件的初次聆訊,但本席認為為了女兒的最佳利益,這些申請理應盡快處理,而不應將案件押後,因此,本席在給予雙方合理的陳詞機會後,將就母親的申請盡快作出裁決。
母親的理據
10. 從母親的支持誓章可見,她說父親進行騷擾,她所依賴的理據是:在2016年3月19日的一次探視期間,女兒受父親的影響而令探視終止(誓章第10段)。在誓章的其他段落中,母親亦說父親在探視的問題上存有敵意(誓章第12段),及從未停止干預探視(誓章第11(i) 段) 。母親甚至再次提及父親過去有性侵犯及精神虐待她及女兒的行為(誓章第15段) 。因此,母親現要求將父親驅逐離開他現時與女兒一起居住的居所,並容許她即時遷入,並將女兒的管養、照顧權交給她。
11. 母親亦存檔她媽媽的陳述書,內容基本是支持母親的申請。
12. 母親在聆訊的前一天亦交來了一隻光碟,據母親說是紀錄了她與女兒及父親以往的電話對話。但由於母親沒有提供謄本,因此本席未能作出考慮。
本席的意見
禁制騷擾令
13. 本席留意到母親所主要依賴的事情,是女兒曾於2016年3月19日的一次探視中,當面向母親表達不想繼續當天的探視。母親認為父親是不當的干預她對女兒的探視,是騷擾的行為,因此,她要求一個禁制騷擾令。
14. 本席並不認同母親的看法。從本案的歷史可見,由於母親過往的一些虐兒或高壓的行為,以致女兒有抗拒母親的表現,因此,女兒有時不想與母親進行探視,亦是可以理解的。本席在這裡理應一提的是:事實上,女兒在父親的勸喻下,在3月19日以後的日子,是仍有與母親進行探視。
15. 就現有的證據來看,本席並不信納父親是有騷擾女兒或母親的行為。從母親現時的表現來看,本席有理由相信她只是籍此禁制令的申請,希望重開有關女兒管養權的爭議,這是本席不能容許的。
16. 母親的禁制騷擾令申請失敗。
驅逐令
17. 驅逐令是一個非常嚴厲的命令,由於母親的禁制騷擾令申請失敗,本席更沒有理由頒發一個這樣嚴厲的命令,因此,母親的驅逐令申請亦失敗。
更改管養權及批准母親逗留在父親居所的命令
18. 由於母親的禁制騷擾令和驅逐令申請失敗,她要求更改管養權或其他命令的申請便完全沒有基礎,注定失敗。本席亦不會在目前的情況下,就女兒的管養權問題重新作出調查。事實上在過往兩年間,本席就女兒的管養權問題曾作出多次調查,亦要求過社會調查主任準備過多份報告,如動輒就隨便再拿取進一步調查報告,或作出不必要的調查,這肯定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裁決
19. 基於以上理由,母親的所有申請失敗,傳票被撤。
訟費
20. 母親申請失敗,須支付父親的訟費1, 000元,即時支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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