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錦棠, 何什芬
HCMP 2614A/2012
HCMP 26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61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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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2012年12月28日,本庭駁回被告人 (申請人) 何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請人不得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堅持存檔傳票,其內容為:
「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申請終審法院 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
「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申請終審法院
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
3. 被告人同時存檔一份誓章,內容指原審法官的判決欠公正,及對她提出的質疑的解釋不明確。誓章同時夾附一份對原告人反對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陳詞,其內容基本上是重複之前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及旳論點。
4.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定:
「凡上訴法庭只基於書面陳述而裁定有關申請,如上訴法庭認為該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則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根據第(7)款,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該裁定。」
5. 按本庭2012年12月28日的命令,被告人不可再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其申請。
6. 再者,《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7. 是故,被告人根本不應該存檔該2013年1月8日的傳票;本席因此命令無需聆訊,撤銷該份傳票。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葉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