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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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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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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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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顯俊 TSUI Hin-ch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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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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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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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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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月17日晚上10時許,一隊警員在旺角通菜街近山東街遇見被告。被告看見警察之後,馬上轉身及急步離開。警員在通菜街31號外截停被告。
3. 警員搜查被告,在被告的左前褲袋內找到以下物品:
(1)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另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毒品(第1項證物);及
(2)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七個較小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第2項證物)。
4. 政府化驗師其後確認:
(1)第1項證物載有11.9克固體,內含10.9克可卡因;
(2)第2項證物載有兩個膠袋,共有1.62克固體,內含1.49克可卡因,以及五個膠袋,載有總共0.95克固體,內含0.87克可卡因。
5. 警方撿取的毒品總共有14.47克固體,內含13.26克可卡因。專家估計有關毒品的市值約為$20,099元。
6. 此外,被告身上有現金$3,600十多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求情理由
7. 被告現年23歲,是家中獨子,父母健在。
8. 辯方說被告曾經因吸毒而進入戒毒所,在2014年離開戒毒所。
9. 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收取大約$4,000至$5,000元報酬來支持他吸毒的習慣。被告在2016年12月開始沒有工作,因此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10. 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 被告雖然只有23歲,但是從2010年4月開始,總共有三項定罪,都是涉及毒品。被告在2013年12月被判入戒毒所,辯方說被告在2014年離開戒毒所。
12. 被告所手寫的求情信中說因為本案而被還押十個月,已經有所反省,明白做人道理,答應家人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13. 本席認為當被告在2013年進入戒毒所時,就應該要有改過自新的念頭。被告能否自新,誠如他的代表大律師所說,完全靠被告自己,並不是由法庭、並不是由家人朋友,而是被告自己給自己再一次的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在2014年已經離開戒毒所,但是在2017年仍然因為毒品販毒,這只能夠說被告不珍惜機會,自我沉淪毒海。
14.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從涉案毒品的包裝而言,那八包毒品都有三種不同的份量,而市價約值$20,000多元。被告雖然沒有工作,但在被捕時,他身上仍有$3,000多元。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一經審訊而定罪,他所面對的刑期會更加長。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5. 本席打算從輕發落,雖然本案涉及13.26克可卡因,但是本席仍然以較低的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16. 本席希望23歲的被告應該醒一醒,看清楚自己,身為獨子,是否有責任盡孝道,照顧在生而五十多歲的父母。否則被告只會沉淪毒海,浪費青春甚至生命在監獄和那條不歸路。被告自己能夠痛定思痛,改過自新,這才能夠真正對得起父母,真正對得起仍然身體健康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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