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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08/2024
[2025] HKDC 15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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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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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運龍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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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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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被告鄭智城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控方指控是為被告與另一人在打鼓嶺的某貨倉附近,襲擊受害人,令到其身體多處皮膚裂傷及深層肌肉裂傷。
3. 受害人是一名於大圍經營一所單車店的東主。於案發當日2024年7月7日,當受害人到達打鼓嶺瓦甫路某貨倉附近時,被告與一名男子乘坐汽車到來,被告揮刀斬向受害人的左邊腰間,另一名其同案則揮刀斬向受害人的胸口,受害人使用單車輪抵擋襲擊,並試圖逃走。被告與其同黨傷人之後離開現場。
4. 受害人所受之傷勢經治療後7月12日出院,沒有永久傷殘。
5. 警方人員於2024年7月12日凌晨時分,根據當時受害人的行車紀錄儀所攝得影像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在該貨倉外用刀傷了該名受害人。警方並在被告帶同之下,在沙頭角公路一個停車場起回兩把刀,被告亦確認這是當日用來傷人的兇器。
6. 事後,警方人員進一步調查。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在案發前一個星期,他受到委託,與另一人乘坐私家車,襲擊受害人。被告表示,他在上了車之後才知道此行目的,而其同黨亦給了被告一把刀。被告事後獲得支付港幣20,000元,並獲得安排他在一士多住宿。
討論
7. 本案其實涉及一宗買兇傷人事件。案情中雖有提及受害人與其生意上的競爭者有爭拗,但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受害人的競爭者就是買兇的主人。但被告雖然聲稱上了車之後才知道其出此行目的,但之前他亦知道他受委託的工作會有20,000元的報酬,本席認為被告聲稱自己在事前不知道其工作內容並不可信,所以被告與其同謀到達現場是有預謀的向受害人施襲。被告人及其受害人使用的武器是兩把近乎類似開山刀的利器,刀鋒長達30公分。而從汽車錄影鏡頭看得,被告與其同案是大力把刀揮向受害人,受害人當時機警,隨手拿起一個單車輪胎作阻擋,所以才能避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8. 受害人事後並無受到永久的傷殘。本案亦無證供涉及三合會襲擊;但被告與其同案當時是為了報酬,乘坐汽車到達現場,並使用一把極為危險的利器擲向受害人,這是令案件更形嚴重之處。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數為48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9. 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
10. 此外,根據被告的代表的陳情,被告現年30歲,案發時29歲,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畢業離開學校之後,被告先後任職跟車工人、倉務工人及紥鐵工人等職業。被告與其祖母同住,其祖母已年過八十,並患有糖尿病。被告在案發之時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此外,被告亦非初犯,於2014至2021年期間,被告總共有四次刑事案底,其中於2014年2月18日他因襲擊造成身體傷害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本席雖然不能說被告是慣犯,但他亦不能以其年紀或其往績而要求法庭特別減刑。
11.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現在將應處之48個月監禁下調至3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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