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孝西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1758
HCMA 279/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2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41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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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莊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莊先生不服裁判官的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的案情是當時在彌敦道南行的時候,莊先生駕駛他的車輛在中線行駛,而在左一線,有一輛的士和後面第一證人駕駛的車輛,當時第一證人見到莊先生由在中線轉入山東街,第一證人的說法是的士是因為莊先生轉入他的線路和轉左引致需要緊急剎停,導致他自己在後面也要緊急剎停。
3. 裁判官聽過證供之後,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因此裁定莊先生不小心駕駛。莊先生在審訊的時候並沒有上證人台作供,莊先生在盤問表達的案情和陳詞的時候指稱當時因為的士司機表示會讓路給他,所以他才轉入,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所以沒有不小心駕駛。但是正如我向莊先生解釋一樣,他這一個說法,因為莊先生在審訊的時候並沒有上證人台作供,不能構成審訊證據的一部分,雖然在上訴的時候是以一個重審的角度去審理案件,但是上訴法庭只能夠考慮在審訊時候展現在法庭面前的證據,才可以倚賴相關的證據再重新考慮。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為裁判官他有耳聞目睹證人在證人台作供的優勢,除非本席認為當時裁判官不應接納證人的證供,否則亦不會更改裁判官就事實上的裁定。莊先生在上訴的時候批評第一證人,他聲稱要急剎,但是急剎完之後仍然有兩米距離,質疑第一證人該證供的可靠性,但是本席接納代表答辯人的香律師的說法,即是雖然在急剎之後有兩米,但不代表證人沒有急剎,因為當時他如果見到前面的車輛急剎,他作出的反應剎停車輛有兩米距離亦不奇怪。
4.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看不到在案件裡面有可以質疑裁判官就事實裁定的地方,而根據裁判官的事實裁定,當時莊先生是因為轉線要轉入去山東街,所以引致的士需要急剎,這是一個不小心的駕駛態度,因此裁定上訴撤銷,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香栢軒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