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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4/2023
DCCC 319/2025
(Heard together)
[2025] HKDC 1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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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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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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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智均 YUEN Chi-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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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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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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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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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智均 YUEN Chi-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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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DCCC 524/2023及DCCC 31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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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雋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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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慕潔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倪子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DCCC 52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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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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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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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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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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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宗案件DCCC 524/2023及DCCC 319/2025並沒有合併,但由同一法官處理。被告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就DCCC 319/2025洗黑錢的罪行有加刑申請。
DCCC 524/2023的案情如下
2. 從2022年9月27日起,被告向CarChoice Brothers Limited租用私家車,號碼為WP5146。
3. 2023年2月26日凌晨一時許,警員在旺角洗衣街設立路障。警員截查私家車WP5146。被告是當時的司機。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於是叫被告下車。被告手部不停抖震,又將手放在腰前位置。警員搜查被告私處附近發現物品。被告突然情緒激動,並試圖逃走。警員制服被告,並把被告扣上手銬。
4. 經查問,被告表示內褲裡有一包東西。警員其後在被告的內褲裡發現兩個膠袋(證物1及證物3):—
(1)證物1內發現8個藍色邊和11個紅色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共載有內含4.98克可卡因的5.23克固體(證物2);及
(2)證物3內發現有10個藍色邊和29個紅色邊可再封口透明膠袋,並載有內含11.1克可卡因的11.8克固體(證物4)。
5. 被告被捕後,在口頭警誡下承認「啲可樂,我全部自己食嘅。」
6. 被告在被拘捕時,身上有現金$4,23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警方亦在同日搜查被告在屯門欣田邨的居所,並沒有發現可疑物品或任何吸食危險藥物的工具。
7. 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一些事項,包括:—
(1)2023年2月26日凌晨一時許,他在旺角洗衣街的公園以現金$9,0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涉案「可樂」(即可卡因);
(2)隨後他將這些可卡因放在內褲內,之後被捕;
(3)這些可卡因供自用。他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約兩年。通常每天會吸食2至3次,每次吸食約20包(每包0.3至0.4克)。他會在家中用壼燒熔可卡因吸食。他身上發現的可卡因可供吸食2次;
(4)私家車WP5146由他租用;
(5)他從事物流業,因此帶有兩部流動電話;及
(6)他身上發現的現金是用作支付貨倉登記費。
8. 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2及4的毒品成份。
9. 證物2及4合共有58個膠袋,載有內含16.08克可卡因的17.03克固體。證物2及4當時市值約為$13,437元。
DCCC 319/2025的案情如下
10. 2023年2月及5月,18名騙案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十八證人)因騙徒的虛假陳述稱款項目的是投資平台的投資資本,誘使不同受騙人向不同銀行賬戶支付港幣約$7,100,000元。這些資金亦用來在網上商業平台完成任務,以賺取佣金或金錢報酬。
11. 上述的收款賬戶包括下列由被告以唯一賬戶持有人及簽署人身分持有的銀行賬戶:—
(1)中信銀行賬戶,號碼為788149728900(賬戶1),於2023年2月17日至20日期間收取$764,981元;
(2)天星銀行賬戶,號碼為888000076787(賬戶2),於2023年2月14日和15日收取港幣$80,770元;
(3)PAO Bank(前稱平安壹賬通銀行),賬戶號碼為7522000563674(賬戶3),於2023年2月22日收取$50,000元;
(4)滙豐銀行賬戶,號碼為566547659833(賬戶4),於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收取$57,686元;及
(5)招商永隆銀行,賬戶號碼02060150590023(賬戶5),於2023年5月7日收取港幣$15,842元。
12. 一眾受害人其後無法取得承諾的佣金或報酬,或無法從上述投資平台提取資金,亦與騙徒失去聯絡,因此發現受騙,繼而向警方舉報。
賬戶1
13. 賬戶1是個人賬戶,於2022年5月3日開立。銀行保留了被告的面容和香港身分證影像。
14. 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間,賬戶1總共有114筆存款,總額為$4,223,566.65元(包括來自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另有111筆提款,總額$4,223,574.65元。存款總額約98%,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存入,其餘則是現金存款。所有提款都是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提取。
賬戶2
15. 賬戶2是虛擬銀行賬戶,於2023年2月13日開立,開戶時被告報稱受僱於運輸業。銀行保留了被告的面容和身分證影像。
16. 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間,賬戶2有51筆存款,總額為$254,723元(包括來自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另有12筆相同總額的提款。所有提存交易都是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進行。
賬戶3
17. 賬戶3是虛擬銀行賬戶,於2023年2月10日開立,開戶時被告報稱受僱於餐飲業。銀行保留了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影像。
18. 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間,賬戶3有400筆存款,總額$2,187,875.58元(包括來自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另有192筆相同總額的提款。所有提存交易都是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進行。
19. 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間的交易由其他人進行,而被告容許這人或這些人操作賬戶3。
賬戶4
20. 賬戶4是個人賬戶,於2023年4月24日開立,開戶時被告報稱受僱於工業生產或建造業,每年收入$360,000元。
21. 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間,賬戶4有804筆存款,總額$1,259,426.07元(包括來自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另有319筆提款,總額$1,259,005.07。存款總額約91%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存入,其餘則是現金存款。所有提款都是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提取。
賬戶5
22. 賬戶5是個人賬戶,於2022年5月3日開立,開戶時被告報稱受僱於運輸業。
23. 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8日期間,賬戶5有347筆存款,總額$593,594.27元(包括來自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另有108筆提款,總額$593,595.27元。所有提存交易都是以銀行或轉數快轉賬進行。
交易模式
24. 賬戶1、賬戶3、賬戶4及賬戶5經常有鏡像交易模式,即某筆提款(或某組提款)的金額(或累計金額)通常與同日內較早前某筆存款(或某組存款)相同或非常相近。存入上述全部5個銀行賬戶內的款項都迅速被提走。
25. 有關交易模式與上述5個賬戶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吻合。總交易金額亦與被告的財政狀況不相稱。
26. 2023年7月19日,被告因賬戶3而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PAO Bank Limited開立賬戶。
27. 2024年2月6日,被告因賬戶1而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被拘捕前幾個月當運輸工人,而他開立賬戶1是為了儲蓄。
28. 2024年10月3日,被告因賬戶2、賬戶4及賬戶5而再被拘捕。
29.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被告並沒有向稅務局提交任何報稅表。
30.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間身處香港境內。
31. 2023年3月16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間,被告因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被法庭批准保釋。
求情理由
32. 被告現年40歲,未婚,育有一子。母親病患纏身,父親在2022年過世。2022/23年期間,被告因為經濟原因而販運毒品。被告亦開立了5個銀行戶口供他人使用。
33. 就販毒案件而言,辯方說被告只是快遞員,沒有加刑的因素。就洗黑錢罪,辯方引用許有益、雲國強等等案例。本案涉及$851萬多元。案發時段辯方聲稱為3個月。沒有證據指案件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被告亦不知道前源詐騙罪行。
34. 辯方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及其醫療紀錄。今天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35.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36. 被告70多歲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她疾病纏身,老無所依。兒子在還柙期間已經深刻反省,決心重新做人。被告在自己的求情信中說他後悔犯案,希望早日回家。
37. 被告現年40歲,中三程度,單身,育有一子。在2006年6月有一項涉及黑社會的定罪,判監10個月,緩刑2年。就販毒案而言,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以$300元賣出大包毒品,以$200元賣出小包毒品。大包毒品被告會得到$100元的報酬,而小包毒品則有$70元。
38.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為5年至8年。本案涉及16.08克可卡因,涉及58個膠袋(18個藍邊、40個紅邊),市值約為$13,400多元。警方在被告的家中找不到吸食毒品的工具。被告被捕時身上有$4,230元及兩部電話。
39. 辯方並沒有說部分涉案毒品作為自用的陳詞。在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以5年半為起點(66個月),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4個月。
40. 另外,被告的洗黑錢罪是從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涉及$851萬多元,犯案時段約為6個月。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每開一個銀行戶口可以得到$3,000元的報酬。
41. 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半(4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五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42. 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亦不反對李總督察在2025年7月9日的口供。辯方希望法庭加刑不超過20%。
43. 李總督察在口供中提及犯罪集團利用傀儡洗錢的普遍程度。2020年詐騙案和洗黑錢案有16,643宗。在2024年則有47,063宗。單單2025年1月至5月便有18,509宗。2020年詐騙和洗黑錢案涉及$30億多元。而在2024年已經達至$61億1千多萬元。2024年涉及傀儡案件達到73%。
44. 本席信納控方所提供的證據,確認在洗黑錢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亦確認指明罪行對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本席決定加刑25%,即加刑7個月至35個月,適合於五項控罪的判刑。
45. 另外,本席亦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一般而言,洗黑錢和販毒罪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理應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即44個月加35個月等於79個月。但本席希望亦相信被告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為了自己13歲的兒子,為了他病患的母親,戒除毒癮這條不歸路,腳踏實地做個守法的人。因此決定把DCCC 319/2025洗黑錢罪的35個月判刑中的3個月與DCCC 524/2023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的監禁少了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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