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CFI 2963
HCCC 35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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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喺2019年1月31日,警員喺205室單位外截停被告,喺佢身上發現三十二包可卡因。經證實之後係5.79克嘅固體內含3.04克嘅可卡因。 被告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但係唔係同任何毒品有關嘅。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今年48歲,同屋企人同住。大律師指,根據案情,頂多只係顯示被告係一個遞送或者運送者,而並非一個直接販運者。 本席認為,從被告被陪審團定罪嘅基礎,可見佢嘅角色與Herry Jane Yusuph案所分析嘅直接或實際販運者有所不同。 故此,本席只係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不往上調整或提升。由於喺聆訊之後被定罪,冇任何嘅扣減,判刑兩年半。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喺2019年1月31日,警員喺205室單位外截停被告,喺佢身上發現三十二包可卡因。經證實之後係5.79克嘅固體內含3.04克嘅可卡因。
被告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但係唔係同任何毒品有關嘅。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今年48歲,同屋企人同住。大律師指,根據案情,頂多只係顯示被告係一個遞送或者運送者,而並非一個直接販運者。
本席認為,從被告被陪審團定罪嘅基礎,可見佢嘅角色與Herry Jane Yusuph案所分析嘅直接或實際販運者有所不同。
故此,本席只係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不往上調整或提升。由於喺聆訊之後被定罪,冇任何嘅扣減,判刑兩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