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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7/2023
及 HCMA 138/2023
(一併聆訊)
[2024] HKCFI 8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137 及1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2 年第 26616 及26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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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 年1月31日 |
| 判案日期: |
2024 年4月1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4月11日 |
判案書
1. 本案上訴人被控兩項「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21章《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78條。首項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傳布資料,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指明住宅物業,即一幅圖像,陳述香港青衣細山路18號明翹匯第1座1樓E室有特高樓底3.65米,而該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上訴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
2. 次項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傳布資料,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指明住宅物業,即香港青衣細山路18號明翹匯1樓特色戶樓高3.5米(可建閣樓),而該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上訴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
3. 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每項控罪被判處兩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有關裁決,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4. 明翹匯(“該發展項目”)位於新界青衣,共有776個住宅物業,2021年12月10日獲發佔用許可證。上訴人於案發時是一名地產代理人,受僱於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5. 2019年12月6日,上訴人透過Whatsapp告知一陳女士該發展項目有住宅物業可供出售,並聲稱1座1樓E室(“1E1室”)是一面積399平方呎的兩房單位,附設一個181平方呎的私人花園。上訴人進一步指該特色單位已可供出售,並向陳女士傳送了一幅圖像。圖像載有一張1E1室的平面圖(摘取自該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其中包括1E1室擁有3.65米特高樓底的資訊和上訴人的電話號碼。
6. 根據售樓說明書所述,1E1室的層與層之間的高度為(a)介乎3350毫米至3650毫米之間(包括跌級樓板上混凝土填充層厚度),以及(b)介乎3810毫米至4060毫米之間(包括私人花園上混凝土填充層及/或種植土壤的厚度)。售樓說明書並沒有提及1E1室的樓底高度。
7. 根據量度結果,1E1室的樓底高度介乎2406毫米至2955毫米之間。
8. 2019年12月8日,陳女士透過Whatsapp向上訴人索取特色單位的照片。上訴人向陳女士傳送兩幅圖像,表示特色單位的樓底高度達3.5米,可建造閣樓。上訴人所指的特色單位包括該發展項目第2A座1樓E室(“2A1E室”)。陳女士就2A1E室簽訂了日期為2019年12月9日的臨時買賣合約。
9. 根據售樓說明書所述,2A1E室的層與層之間的高度為(a)介乎3350毫米至3650毫米之間(包括跌級樓板上混凝土填充層厚度),以及(b)3810毫米(包括私人花園上混凝土填充層及/或種植土壤的厚度)。售樓說明書並沒有提及2A1E室的樓底高度。
10. 根據量度結果,2A1E室的樓底高度介乎2355毫米至2953毫米之間。
判刑理由
11. 裁判官得悉上訴人現年30歲,是一名地產代理,過往並無刑事紀錄,也從沒被「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處分。
12.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的控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3年。在有關條例生效後,沒有人被定罪判刑,故此沒有先例可援。
13. 裁判官表示本案涉及陳女士遭上訴人誤導而購入2A1E室,對香港的普羅大眾而言,購買房產物業可能是一生人之中數件重大事項的其中一項,故要求控方向陳女士錄取一份書面供詞,以便了解其所受的影響。
14. 陳女士的書面供詞表示,在她購入2A1E室之前,並無持有任何物業,當時她是打算用作自住的,但因實際樓底高度不足以令她可以加建閣樓,面積不足夠自住,故她已將單位出租。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她亦覺得心理壓力大,常與家人吵架,經常覺得不舒服和有噁心的感覺,醫生解釋她噁心的原因很大機會是來自心理壓力。
15. 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是陳女士的地產代理,故本案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他亦講及香港寸金尺土,住宅樓價高昂,一般市民並不輕易可以置業安居。對於普羅大眾而言,購買房屋是重大事項,若然錯購一並非心中理想的物業,可能需要耗用額外及龐大的金錢、時間和精力才可把錯買的物業售出,糾正錯誤。
16.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不單須要對上訴人作出懲罰,也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戒後來者,不可以身試法。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及整體情況後,信納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適當的量刑選項。罰款、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等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均不足以反映上訴人的罪責。
17. 裁判官表示就此案而言,即使樓底高度如上訴人所言的3.5米,可以建造的閣樓面積亦不會大,故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處上訴人兩個月即時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個月的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18. 上訴理據總括而言指裁判官:
(1) 錯誤地認為上訴人違反誠信,也沒有充分考慮到違反誠信程度僅屬輕微;
(2) 錯誤地考慮陳女士書面供詞,並給予過多比重;
(3) 錯誤地認為本案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沒有考慮其他的量刑選項。
討論
19. 裁判官在量刑前曾詢問雙方是否爭議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表示沒有爭議。這宗案件確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上訴人是陳女士的地產代理。作為陳女士的代理人,上訴人為了落實交易收取佣金,向陳女士提供錯誤的資料。陳女士購買該單位的本意是希望構建閣樓,上訴人亦以樓底高度作招徠。
20. 本案的單位是以「樓花」形式發售,陳女士沒有機會看過「現樓」,只能信賴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本席信納上訴人在提供樓底高度前,定必閱讀過「售樓說明書」內的資料,不然他不會講及3.5米的高度。
21. 除上訴人確有違反誠信外,上訴人的行為實屬蓄意,並非罔顧,這亦加重其刑責。
22. 就次項的上訴理據,裁判官在判刑前,表示會考慮是次事件對陳女士的影響並要求控方提供書面供詞,這沒有任何不對的地方。再者,在取得陳女士書面供詞後,裁判官曾詢問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需否傳召陳女士出庭作供,但律師表示沒有需要。現在上訴人更換了律師代表,在沒有指出前律師有什麼重大失誤情況下,便指裁判官錯誤考慮陳女士的書面供詞,這是不應該的。
23. 就第三項上訴理據,裁判官表示拒絕接納上訴人只是沒有謹慎行事,而非蓄意誤導之說法。
24. 「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一個不輕的刑罰。行政機關把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機關時,建議法例就所訂明的罪行提供三項罰則:
(i) 「屬輕微及屬規管性質」的罪行(例如未能提供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供公眾免費閱覽);
(ii) 「屬對準買家可能造成直接影響和為其帶來潛在財務損失的罪行」(例如未能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強制性資料);
(iii) 「屬嚴重罪行」(例如作出失實陳述和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25. 訂立法例時,這項控罪被歸類為該條例草案中最嚴重的罪行,也明確地區分可循簡易程序條例或可循公訴程序條例起訴,是少數可處以判處監禁的罪行。
26. 在一宗物業交易中,地產代理並非只充作一般的售貨員,必須具有誠信,更不能胡亂吹噓,作出不實和誤導的陳述。地產代理收取的佣金不是一個細小的數目。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收取的佣金遠超負責提供樓宇轉讓、按揭服務的律師所收取的費用。佣金高昂除了因為尋找客源有一定難度外,對客人承擔的責任也是原因之一。
27. 在考慮到立法原意,案情的嚴重性和上訴人所承認的罪責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信納兩個月的即時監禁絕非過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許友迪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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