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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6/2024
[2026] HKDC 2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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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宗銘誠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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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匡晉先生,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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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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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涉及74箱電子零件和一部唧車。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涉案的74箱電子零件屬於敦豪(DHL)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的貨物,儲存於青衣的嘉民倉,而泓駿(華南)物流公司為敦豪提供送貨服務。
4. 在案發當天,泓駿的司機從嘉民倉將79箱貨物(包括涉案物品)裝上貨車1,送完5箱貨物後,司機將貨車停在葵芳邨停車場內往洗手間。期間,貨車1內的74箱貨物被偷走,並裝上另一部貨車(貨車2),貨車2離開停車場並駛往大埔汀慶路的咪錶停車場卸下貨物。男子將貨物裝上另一部貨車(貨車3),貨車3駛往上水彩園路卸下貨物。其後,另一部貨車(貨車4)抵達現場,將該些貨物裝上貨車4,並離開。之後,貨車4駛往布格仔路6號貨倉,並卸下貨物。
5. 三天之後,警員在街上截停了貨車4,並往布格仔路6號的貨倉調查,敦豪的保安經理確認在貨倉內的6箱貨物、3個電子零件和一部唧車屬部份失竊貨物。
6. 被告人是該貨倉的管理人。他於案發當天早上,收到玲姐的電話,需安排貨車到上水接貨,送到他的貨倉。他找了貨車4司機阿東去接貨。當天下午,阿東將一些貨物送到貨倉,其後玲姐到達貨倉,打開貨箱是電子零件。阿楠找了一名買家叫紅毛。玲姐不清楚價錢,也沒有貨單。他替玲姐上網查找價錢,玲姐出價250萬元,他還價240萬給阿楠和紅毛,最終紅毛拿走了該些貨物。被告人將貨物的編號和數量紀錄在3張紙上,用手機拍低作為紀錄並發給玲姐。而該些編號和數量,大部份與被偷去74箱的貨物的貨單所載的編號完全相同。
7. 法庭裁定由貨車4送到被告人貨倉的貨物就是被人偷去的物品;也裁定被告人知道或相信該74箱貨物和唧車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些贓物。
被告人的背景
8. 他年63歲,中學程度,已離婚,有兩名子女,分別28歲及31歲。他經營涉案的貨倉,被告人有高血壓、脂肪肝和膽石。
判刑理由
9.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800餘萬元的貨款;
(2) 辯方的求情以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4) 被告人於45年前有一次輕微罪行紀錄,本席以被告人紀錄良好考慮。
10. 辯方求情時認為被告人屬turned a blinded eye的情況。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認為被告人刻意安排另一車輛接貨,以迂迴的方式運送涉案的貨物,又上網查價,討價還價,更作出詳細貨物紀錄。
11. 本席不接納被告人屬turned a blinded eye的情況。
12. 首先,就處理贓物罪,可判予14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
13. 本席考慮了以下兩宗案例:
(1) 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2001] EWCA Crim 1217;
(2) HKSAR v Xiao Wei [2004] 1 HKC 520。
也考慮了該案例所指出的量刑因素。
本案案情
14. 本案涉及74箱電子零件,價值800多萬元,絕大部分的貨物未尋回,情節嚴重。另外,被告人在處理該些贓物的過程中也有某程度上的參與。
判刑
15. 本席考慮了本案情節、判刑的因素、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零8個月。
16. 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但考慮到被告人紀錄良好,法庭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
17.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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