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KIN YU (馮健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A 43
CACC 269/2024,[2025] HKCA 43
原案件:[2024] HKDC 2170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6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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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2。他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書》中的控罪2‘處理贓物罪’成立,處刑42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希望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2. 作為控罪1‘串謀入屋犯法罪’的交替控罪,控罪2的罪行詳情指申請人在知道或相信屬於中技財產的2,400部OPPO Reno 6 Lite流動電話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即D1)的利益而將該批贓物保留、搬遷或處理,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3. 控方的說法是D1進入有關的貨倉把電話搬走而申請人則在外面備車和協助其後的運送。至於證據就是貨倉外的閉路電視錄影和申請人事後的警誡錄影會面。會面的内容就是申請人承認當時和D1同在一起但他給出的解釋卻完全不合情理。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之下,原審法官推論他接贓是無可批評的。在D1已承認偷走電話之下,申請人表示閉路電視顯示時間不夠搬走涉案的電話並不足以抵消相關的推論。
4. 我駁回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