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一件案嘅第一被告同埋第二被告兩人係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違販《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條。
第一被告(即係吳凌鋒)就承認控罪,第二被告郭俊文就否認控罪。第一被告就係喺第二被告嘅審訊裡面出庭就替控方作證,講出事發嘅經過。
2020年嘅9月24日警員係破門進入天水圍天恒邨恒富樓1804室一個公屋嘅單位,呢個單位當時候係有第一被告人同佢嘅女朋友喺裡面,警員喺呢一個單位裡面進行搜查,喺其中嘅眾多食品裡面嘅三箱椰子粉裡面係搜得共13,278.2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價值係超過兩千三百萬嘅港元。
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人就指佢係替大佬次倫收取呢一啲貨品,佢知道收取嘅貨品裡面係有海洛英,當時次倫亦都係講及點樣樣處理呢啲毒品,係會有另一個人士係給予佢進一步嘅指示嘅。
第一被告就喺庭上透露,另一名嘅人士就即係本案嘅第二被告人郭俊文。第二被告喺2020年嘅9月23同埋9月24日曾經多次透過兩個電話號碼致電畀佢,亦都曾經係傳遞過一啲訊息畀佢,指示第一被告係點樣樣處理送抵去天水圍單位嘅食品,第二被告亦都係話畀佢聽係點樣樣分辨邊一啲係真嘅椰子粉同埋邊一啲並非係椰子粉,即係海洛英。
喺審訊嘅過程裡面,控方亦都提供證據指出,運送貨物到香港嘅提單上其實已經係填咗第二被告嘅其中一個手提電話嘅號碼。實際上,喺同一天警員喺第二被告何文田嘅屋企裡面,即係何文田單位裡面一共係搜得十六個手提電話,其中兩個係用嚟同第一被告係聯絡,另外一個電話亦都係有同負責運貨物嘅司機聯絡,除咗搜到電話之外,警員亦都喺何文田單位裡面搜到係超過$600,000嘅現金。
綜合案件審理嘅證據,第二被告係將三箱內藏海洛英嘅椰子粉同其他嘅食物一同係混埋一齊,將呢啲海洛英係從泰國係運送至香港。證據亦都顯示呢,係整個運毒嘅行動背後嘅主腦同埋策劃者就係第二被告。單就販運13,278.2克嘅海洛英,單純以數量而言量刑嘅起點係26年嘅即時監禁。
第一被告人就而家29歲,有多項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係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同埋管有吸食毒品嘅工具,佢亦都因此係被判處16個月嘅即時監禁;除此之外,第一被告亦有多項刑事紀錄,佢就同女朋友係同居,育有一子一女。
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審訊時嘅證供同埋案情撮要都顯示第一被告扮演嘅角色係負責接收呢啲貨物,除咗接收呢啲貨物之外,並冇其他嘅角色。
咁至於求情方面,第一被告就承認控罪,另外佢亦都係有喺法庭作證,佢嘅證供係將第二被告同埋今次涉案嘅海洛英係連上關係,佢所給予嘅證供具有好高嘅證據價值,亦都直接同埋間接係導致第二被告係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本席係給予佢係50個per cent嘅量刑折扣。
基於以上所述,就第一被告所承認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佢係被判處13年嘅即時監禁。
至於第二被告,現年就53歲,佢有三項嘅刑事紀錄,同呢一件案件嘅性質係唔同嘅。佢係結咗婚,係有一仔一女,佢被捕之後聲稱就係喺一間找換店嗰度工作。
正如本席上面所述,單以數量而言,量刑嘅起點就係26年嘅即時監禁,但係第二被告嘅角色並唔係僅僅局限在簡單嘅接收或者係運送,第二被告係安排貨物從呢個泰國運到香港,而喺過程裡面亦都係製造咗一啲虛假嘅貨運提單。涉案嘅毒品係價值$23,000,000,再加埋喺佢嘅住所裡面搜得嘅600,000現金,本席相信第二被告人係販運集團嘅主腦,如果唔係主腦嘅話,亦都係一名重要嘅成員。因此之故,刑期上調兩年至到28年,以反映罪行嘅嚴重性。第二被告係經審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嘅,未能夠享有任何嘅量刑折扣。因此,總結起嚟,就住第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嘅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佢係被判處28年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