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51/2012
HCCC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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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39.28克甲基苯丙胺(即俗稱「冰」)。
2011年9月20日上午約十一時半,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入境,被海關人員截查,發現他右大腿內側纏著一包「冰」,被告人向關員表示替阿東帶這次「冰」到元朗大樹下東路交收,完事後可得1,000元報酬。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十二萬元。
被告人現年33歲,九次犯罪紀錄,四次與毒品有關,2005年因販毒,判監18個月。他受教育至中五,是電腦維修技工,月入約一萬元。他有毒癮,每月須花三千餘元吸毒。被告人有要好女朋友,2011年7月出獄後,想賺錢結婚,所以替阿東由深圳帶毒品回港,每次報酬1,000元。被告人被捕後,與海關人員合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但沒有人出現接收毒品,行動不成功。雖然如此,本席仍會酌情減刑。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譯音)案([1991] 2 HKLR 125),販運139.28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0年至14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本席現以十一年零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應加刑六個月,總起點是十一年零九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十一個月。另外,他協助海關作監控遞送行動,雖不成功,但本席仍會給予一年減刑。現共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