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偉(POON KA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A 880
CACC 345/20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4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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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自2015年開始,申請人(潘家偉)和其餘多名被告人在處理港珠澳大橋建築材料測試時違反工作規則,製作虛假測試報告、更改測試日期及/或時間,及使用替代品進行混凝土測試,以隱瞞某些過失或違規行為。事件在2016年7月被揭發。
2. 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集體串謀詐騙案。港珠澳大橋是近年涉及港珠澳三地的特大工程項目。申請人串謀他人以虛假文件誘使土木工程署人員簽發合格證書,而其實有關的測試根本沒有按正常程序進行。
3. 申請人罪行的嚴重性包括:
(一) 打擊公眾對有關檢測及認證系統的信心; (二) 嚴重影響公眾對大橋品質的信心,導致公眾恐慌,違反公共利益而政府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取回公眾信心; (三) 對港珠澳三地,甚至是整個大中華地區的工程聲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 為了進行相關的補救程序,政府要多花5,800萬元公帑再做測試以消除公眾的疑慮;及 (五) 事件是連續及長時間進行,並涉及集體行動,亦必然導致工程延誤及附帶的經濟損失。
(一) 打擊公眾對有關檢測及認證系統的信心;
(二) 嚴重影響公眾對大橋品質的信心,導致公眾恐慌,違反公共利益而政府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取回公眾信心;
(三) 對港珠澳三地,甚至是整個大中華地區的工程聲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 為了進行相關的補救程序,政府要多花5,800萬元公帑再做測試以消除公眾的疑慮;及
(五) 事件是連續及長時間進行,並涉及集體行動,亦必然導致工程延誤及附帶的經濟損失。
4. 對申請人的家庭背景,本席表示同情。但本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及犯案手法而言,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事件,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最終的21個月判刑都絕非明顯過重。
5. 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
申請人: 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徐國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