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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2025
[2025] HKDC 2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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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丘沛曦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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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麗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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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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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
2. 2024年10月11日凌晨12:35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鎖上餐廳所有入口後離去。同日早上六時左右,餐廳同事通知控方第一證人餐廳被搜掠。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經檢查後,發現後門和閣樓虛掩,閣樓的一塊木板,用作連接餐廳的廚房天花被撬開。
3. 餐廳內一個載有現金$100及一條金屬夾萬鎖匙的錢箱不見了,閉路電視機的錄影盒也被破壞。
4.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與一名女子,進入閣樓進行搜掠,從收銀處取去涉案錢箱,該女子其後從餐廳後門離去。
5. 被告人在2024年10月14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偷去港幣100元及錢箱。
6.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從該餐廳的閣樓進入餐廳,由於門鎖鬆脫,得以進入。另外,被告人在街上遇上該名不認識的女子,並叫該名女子幫助他在餐廳內偷竊。錢箱內的$100已經花光,被告不知道箱內有一條鎖匙,把錢箱棄掉。
刑事定罪紀錄
7. 被告人自1991年起至2024年,合共有33次定罪紀錄,當中包括六次入屋犯法罪,一次企圖入屋犯法罪,三次盜竊罪,一次搶劫罪,六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等等。在2023年5月出獄。
被告人背景
8. 被告人現年62歲,已離婚,育有兩名成年各自有工作的子女。
9. 被告人在越南完成小二課程,於1988年來港,曾經任職散工及裝修工人等工作,月入不穩定,案發前已失業多時,每月倚靠綜援[1]生活。
10. 被告人犯案,是因為發現餐廳的門鎖鬆脫,因而乘虛而入,現時後悔干犯罪行。
判刑
11. 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為30個月為起點。
12. 辯方同意本案中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2]一案所定下的加刑因素:
(a) 被告人及另一名女子,干犯罪行(加刑3個月);
(b) 被告人以往有33次案底,同類型案底七次,出獄後一年半干犯本案(加刑9個月);
(c) 被告人明顯是職業爆竊者(加刑3個月)。從CCTV片段可見,被告人犯案時,面戴口罩,手穿手套,手持雨傘,遮擋攝錄機拍攝被告人身形及外貌。女同黨手持雨傘擋着被告人在收銀處搜掠時的過程,CCTV錄影盒亦遭破壞,目的防止拍攝功能。
13. 本席亦看過餐廳內CCTV的片段,清楚知道被告人從後巷鐵閘進入後樓梯,再經後樓梯進入餐廳廚房天花,根據案情撮要,被告人將天花的一塊木板撬開,顯示木板是堅固地安裝在天花頂上。辯方同意。被告人並非機會主義者。從以上的證供,顯示被告人在犯案時有預謀,因為從後巷至到廚房的天花的一段路,非常隱蔽,常人不會經過,被告人應該曾經 “ 探路 ” , 從而在凌晨時分干犯罪行。
14. 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席採納15個月的加刑因素,以起阻嚇作用。
15. 本席採納30個月為量刑起點,加刑15個月,合共45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減刑三份一,刑期減至30個月。
16. 下令被告人入獄30個月。
17. 本席看過大廈後巷通道的照片,堆滿雜物,堵塞通道,倘若發生火警,居民逃生通道受阻,控方須將事件通知消防處處理及跟進。
[1] HK$7,000
[2] CACC 33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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