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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6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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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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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Francis Che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EI Ho Tong, Mark,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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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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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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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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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基於被告人的年紀,本席押後判刑,索閱不同懲教中心的報告。
2. 涉案女童X於案發時只有11歲,被告人則17歲。被告人與X先在網上遊戲認識。案發當天,他們才第一次見面。被告人用電話邀約X到他家中玩耍,並指導她如何乘車前往西環。X在被告人家中玩了一會兒,被告人便與她進行性行為。
3. 被告人現年19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完成中五後曾任職網吧、便利店、黃金買賣、汽車美容等行業,但自2010年2月起便沒有工作。
4. 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於1995年來港定居,一直與父母及兩位姐姐同住(另一位姐姐則已搬到外面居住)。韋大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人其實並非他父母的親生兒子,而是他父母在內地街上拾回來撫養的棄嬰。直至案發前不久,被告人才獲母親告之其身世。被告人得悉真相後,突然變得反叛和情緒低落,並離家到二姐家中暫住。
5. 韋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件,本席已一一閱覽。
6. 被告人干犯的罪行是十分嚴重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終審法院在So Wai Lun & HKSAR [2006] 3 HKLRD 394一案中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是一項「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的罪行。同樣道理,「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也是「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由此可見,立法機關如何重視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而訂立相關法例的目的,明顯是強制保護未達指定年齡的女孩子。
7. X無疑是問題女童,年紀輕輕便離家出走,不懂愛惜和保護自己的身體,但這絕不表示男性(包括被告人)便可任意侵犯她,特別在性方面。法例的精神,正正就是要確保所有女童(包括X)不受侵犯。
8. 被告人在其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知道該女子與家人不和,並甚少回家;她亦經常寄居在一名男姓友人家中。案發當天,被告人知道該女子沒有地方可去,便邀請她到家中。本席不知道,被告人是同情該女子坎坷的遭遇,還是利用她這個弱點。無論如何,被告人不應與該女子(即女童X)進行性行為,這是法律不容許的。
9. 本案無疑是一個悲劇,不論是女童X的遭遇或是被告人縱慾的行為。女童X如何反叛及放任,法律也要保護她。被告人則錯在太放縱自己,及對性缺乏正確的認知。
10. 本案的情節雖然不屬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但被告人必須被囚禁是不能避免的事實。報告顯示,被告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感化官則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人較人合適。
11.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感化官報告及不同懲教中心一般囚禁期的長短,本席認為,教導所命令能恰當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亦能向被告人提供合適的紀律、學業及職業訓練,幫助他更生。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這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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