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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99/2024
[2025] HKDC 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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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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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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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軒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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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傳熙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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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誠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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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正謙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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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敬旻 |
(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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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煒文 |
(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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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晞 |
(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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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柏豪 |
(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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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思賢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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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 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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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兆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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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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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凱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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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宛瑩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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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原先生,由歐國義 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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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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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
| 控罪: |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全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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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搶劫罪(Robbery)—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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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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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一至第八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被控另一項搶劫罪。
答辯
3. 全部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4. 控方證人梁女士於案發前一天在網上以300元購買5盒煙彈,並於同日取貨;但發現煙彈失靈,經聯絡後,對方稱可安排換貨。
5. 案發當天,梁女士到港鐵兆康站換貨。等候期間,她聽到後方有人以粗言穢語辱罵她,她回頭見到8人(即第一至第八被告人)向她衝過來。其中一人拿住扳手,襲擊她約一至兩分鐘。梁女士被拉扯倒地,其中一人拿走了她的斜孭袋,內有控罪二所列的物品。其後,第一至第八被告人逃離現場,途人見狀報警。警員到場,並在附近的公園,截獲第一至第八被告人。
6. 在警誡下,各被告人承認參與襲擊受害人,第五被告人更承認從家中拿了扳手,並以扳手打了受害人背部兩下。
7. 而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也承認參與拿走受害人的斜孭袋。
受害人的傷勢
8. 她的傷勢如下:
(1) 枕部頭皮及雙手有紅斑;
(2) 左下胸壁瘀傷;
(3) 背部裂傷及瘀傷;
(4) 右膝擦傷。
被告人的背景
第一被告人
9. 犯案時,他15歲。中三輟學,現任職外賣員。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二被告人
10. 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三被告人
11. 犯案時,他16歲。現於職業訓練局修讀文憑。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四被告人
12. 犯案時,他12歲。現時仍未足14歲,就讀中二。與父親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五被告人
13. 犯案時,他14歲。現就讀中三,欲報讀中華廚藝學院。與母親、嫲嫲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六被告人
14. 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七被告人
15. 犯案時,他16歲,剛完成中學文憑考試,已報讀了中華廚藝學院,與家人同住。他患有脂肪肝和胆固醇過高,需每天服藥,沒有刑事紀錄。
第八被告人
16. 犯案時,他13歲。現年14歲,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他患有漏斗胸,需每年定期覆診。此外,他也患有過度活躍症,剛首次接受精神科診治,待6月覆診。他有一次刑事紀錄,涉及暴力行為。他在該案件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17. 綜合各份報告,建議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較有紀律的訓練。
18. 報告建議第七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感化及感化院報告
19. 報告建議第四被告人接受感化。
量刑
20.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涉及眾人襲擊行為,且使用武器;
(2) 受害人的傷勢;
(3) 第一、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只面對控罪一;
(4)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共面對兩項控罪;
(5) 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
(6) 辯方的求情,呈上的求情信以及有關案例;
(7) 各被告人索取的不同類型報告,包括感化報告、感化院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8) 各被告人在犯案時的年紀;
(9) 第一至第七被告人全部紀錄良好;
(10) 第八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現正接受感化。雖然該案的定罪日期後於本案,但該案的干犯日期為2023年9月。換言之,他是在該案的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判刑
21. 經考慮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各被告人犯案時的年紀以及相關的報告後,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第一、第三及第八被告人
各人判入勞教中心;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
他們各面對兩項控罪,各控罪均被判入勞教中心,同期
執行;
第七被告人
判入更生中心;及
第四被告人
判處接受感化,為期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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