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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5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1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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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何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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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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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Kowloon Baptist Chu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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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12日
判決日期:2010月5月19日
判決書
前言
1. 2009 年7 月15 日,原告人開展本案,向被告人申索無限大的賠償。
2. 2009 年11 月19 日,聆案官剔除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又命令原告人支付訟費HK$24,000。
3.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 號命令第1(3) 規則,針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需於14 天內提出。但是,原告人延至2010 年4 月30 日才提出逾期上訴。
討論
4. 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法庭需考慮 :
(一) 遲延的長短;
(二) 遲延的原因;和
(三) 上訴的理據。
5. 原告人過了4 個多月,才提出上訴,遲延的時間並不短。
6. 原告人解釋,因沒有收到聆案官的命令,所以沒有在時限內上訴。但事實是,被告人的律師在2009 年12 月23 日,已把聆案官命令蓋印副本寄予原告人,而原告人亦已收到。其實,原告人早已在2009 年12 月4 日的信件中,向被告人律師表明不會上訴。原告人當時決定不上訴,是因為她在2009 年12 月5 日開展了HCA2434/2009,向被告人提起類似的申索。其後,該案被司法常務官撤銷,上訴亦在2010 年4 月23 日被駁回。原告人於是改變主意,提出本上訴。
7. 原告人出爾反爾而引致遲延,這當然不是任何合理的原因。
8. 再者,原告人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9. 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曾約於1994 年通過一位謝錦雄先生向原告人作出承諾,會為原告人安排與一名或多名合適的傳教士見面,如她選不到合適的人選,被告人會給她一千萬元。她又說遭受被告人迫害,令她失去健康,可能會有的美好婚姻、事業前途等等,故應得賠償。
10. 原告人的指稱毫無根據,明顯是惡意中傷和無理的纏擾。
11. 再者,根據《時效條例》第4 條,任何毀約和侵權的申索,需於毀約和侵權行為發生後6 年內提起。原告人所依賴的毀約和侵權行為,分別在1994 至1995 年和1995至1998 年發生,但她到2009 年7 月才開展本案,這遠遠超過了法定的時限。原告人不能提出申索,卻仍一意孤行,明顯是濫用了司法程序。
12. 原告人陳詞說,被告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把答辯書送達給她,所以法院應登錄判決,判她勝訴。這是強詞奪理,因為即使假設被告人真的沒有依時送達答辯書,答辯書已經在法定時限內存檔,法庭不會在這情況下登錄判決。
13. 原告人又說,法院內部有人和被告人串通,竊取、偷換和纂改法庭文件。這簡直是一派胡言。
結論
14. 本席認為,聆案官的決定是正確的,所以駁回上訴。
15. 本席亦命令,原告人立即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HK$10,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伍李黎陳律師行委派陳德潔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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