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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34/2024
[2026] HKCFI 51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4年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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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NG PAK TING (吳柏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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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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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KWOK HON WING (郭漢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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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9月8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9月15日 |
判 決 書
原告人的申請
1. 這是原告人於2026年8月14日提出之傳票(「8月傳票」)申請的初次聆訊。
2. 8月傳票是關於本席在2026年7月14日聆訊(「7月聆訊」)當天頒佈的命令(「7月命令」)。7月命令主要包括一項除非命令,即:「除非原告人於2026年10月8日下午4點或以前,將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及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 (1A )條規定所指的醫學報告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否則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將被剔除,而本案的訟費將判為由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 (「除非命令」)、及案件管理相關的命令。本席也指示被告人代表律師在14天内擬備命令並呈交法庭,讓法庭批核後把蓋印命令文本存檔法庭及送達原告人。
3. 原告人在8月傳票中提出:
(1) 被告人代表律師於2026年8月4日寄給他的「擬備命令」與本席在7月聆訊時頒佈的命令不符。
(2) 被告人代表律師未能依時把「擬備命令」「送達原告人」。
4. 原告人在8月14日存檔的支持誓章沒有提及他收到的命令和7月命令有那處不相符,亦沒有闡明為何他認為被告人代表律師沒有依時把命令送達給他。
5. 關於8月傳票第一點,被告人代表律師確認送達給原告人的是蓋印命令文本,而不是原告人所指的「擬備命令」。本席核對過蓋印命令文本的內容,並沒有與7月命令不符。
6. 至於8月傳票第二點,原告人似乎誤解了7月命令的内容。根據7月命令,被告人代表律師須在14天內擬備在7月聆訊時法庭頒佈的命令,並呈交法庭,待法庭批核後,把蓋印命令文本存檔及送達原告人。被告人無須把擬備命令送達原告人。
7. 在聆訊當天,被告人代表律師指出他們已於2026年7月15日(即7月聆訊翌日)提交草擬命令供法庭批核,並於法庭批核草擬命令後的下一天取得蓋印命令後存檔及送達給原告人。被告人律師陳述其呈交草擬命令和存檔蓋印命令的時間,與法庭記錄相符。
8. 基於以上所述,原告人8月傳票中的兩項指稱均毫無根據,8月傳票應被撤銷。
9. 這已充分處理了8月傳票中提出的兩個事項。然而,在聆訊時,原告人堅持提出多個其他論點,似乎是要推翻7月命令。他提出的論點大致如下:
(1) 在申請法律援助期間,他應該獲得法定的暫停法律行動時限,有關時限不應計算在內。
(2) 頒佈除非命令對他不公平,他沒有錯,不應該受懲罰。
(3) 原告人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及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 (1A )條規定所指的醫學報告(統稱「三項申索文件」)的時限應延展至他獲得法律援助署委派法律代表之後。
10. 原告人提出的以上論點,與他在8月傳票的聲稱無關。
11. 假如原告人不滿7月命令,他可以提出上訴,而不是提出8月傳票。原告人在本案曾經提出上訴,他應該清楚有關程序。
12. 本席原本打算在聆訊當天即時作出判決及闡述理由,讓原告人即日知道結果。但是即使本席耐心聆聽原告人的陳詞,也酌情容許原告人多次重覆他的論點,並在確定原告人完成他的陳詞後,才開始作出判決,原告人仍然不停打斷本席的口頭判決,令本席不能在聆訊時就8月傳票完整地作出判決及表述理由。原告人這些行爲影響聆訊的進行,是不恰當的。本席結束聆訊,改以書面形式作出判決,並為了給予原告人充分的通知,於聆訊後一星期發出本書面判決書。
13. 本席亦在此指出原告人在聆訊時提出的論點與事實不符並且沒有依據。本席須先講述本案的背景,以及過往法庭就原告人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所作的命令。
案件背景及過去頒佈的相關命令
14. 原告人於2024年5月23日存檔傳訊令狀並附上扼要申索陳述,向被告人提出本案之人身傷亡申索,訴訟因由是醫療疏忽。
15. 案件原定於2024年11月22日舉行首次核對表評檢聆訊,應原告人的書面要求,該聆訊押後至2025年4月24日進行。在2025年4月24日,葛倩兒聆案官命令原告人須在2025年7月2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2025年命令」)。
16. 原告人沒有按2025年命令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並在限期前一天(即2025年7月23日)逾期提出上訴要求推翻2025年命令。梁俊文法官在2026年1月13日頒下判決書,認為「原告人的逾期上訴完全欠缺理據,根本不應提出」,並撤銷該上訴。(見 [2026] HKCFI 335)
17. 由於2025命令規定原告人存檔三項申索文件的期限已過,本席在2026年3月5日的指示聆訊[1]酌情進一步給予原告人時間,命令原告人須在2026年5月28日或以前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並把核對表評檢聆訊押後至2026年7月14日。
18. 法律援助署於2026年5月14日發出原告人申請法律援助通知備忘錄。因此,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及《法律援助規例》第7A條暫停本案法律程序42天,即至2026年6月25日。
19. 原告人於2026年5月22日單方面存檔非宗教式誓詞,指出他已經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押後提交資料的期限,以及押後2026年7月14日的聆訊。
20. 本席於2026年6月1日向訴訟雙方發出指示,假如訴訟雙方同意原告人的押後申請,可存檔雙方簽署的同意傳票讓法庭批核。如訴訟雙方未能就押後申請達成協議,則須提出各方傳票申請。
21. 原告人在2026年7月9日提出傳票(「7月9日傳票」),要求 (1) 押後2026年7月14日核對表評檢聆訊,「直至法律援助署的律師代表原告人出席的日子」;及 (2) 延展原告人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之期限至2026年9月8日。原告人又在7月9日傳票中提出「原告人順便呈上申索陳述書、損害賠償陳述書和醫療報告的草擬本,各正本待原告人的律師代表其後候補」。7月9日傳票定於2026年7月14日(即核對表評檢聆訊當天)進行聆訊。
22. 被告人在核對表評檢聆訊前提交的問卷中提出要求法庭頒下除非命令,就原告人存檔三項申索文件設最後限期。被告人要求「除非原告人於28天內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否則原告人的申索將被剔除,並須向被告人支付本案的訟費」。
23. 訴訟雙方出席7月聆訊。於7月聆訊當日,本席向訴訟雙方詳細解釋以下事項:
(1) 原告人於2024年5月23日入稟法庭,開展本案,至今已兩年。
(2) 原告人在傳訊令狀中作出了扼要申索性質的陳述,被告人在2025年4月22日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並述明擬就本案提出抗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和實務指示18.1的規定,原告人應該在2025年5月初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
(3) 以上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有律師代表及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方。
(4) 原告人存檔三項申索文件的期限已獲多次延展。
(5) 原告人因提出法律援助申請而暫停法律行動的法定期限已過。
(6) 由於案件開展至今已近兩年,原告人亦獲得多次延展時限,就案件管理而言,適宜對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的時限設最後限期,因此頒下除非命令是適合的。
(7) 假如違反除非命令,原告人的申索將被剔除,並需向被告人支付本案之訟費。原告人需緊記,並作出適當安排,以履行命令。
(8) 原告人7月9日傳票要求延展期限至2026年9月8日,即表示他認爲2026年9月8日或以前可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鑒於法庭將頒下除非命令以設最後限期,故考慮給予原告人多一個月的時間,即直至2026年10月8日。被告人沒有反對,原告人亦同意。
(9) 無論原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是否成功,又或原告人是否有律師代表,原告人都需要遵守命令。如果原告人需要律師代表,應自行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10) 原告人於7月9日傳票內附上的草擬本文件,並不構成文件存檔。假如原告人欲存檔任何文件,需另行正式提交。
24. 原告人在2026年8月14日提出8月傳票。
25. 法律援助署於2026年8月28日(即本聆訊前)發出拒絕原告人法律援助申請通知備忘錄。
原告人在聆訊時提出的論點
26. 原告人在聆訊時提出的論點均沒有根據,亦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1) 首先,原告人已享有申請法律援助時法定給予的暫停法律行動時限。作出7月命令時有關暫停法律行動的時限已過。
(2) 第二,原告人應該於入稟前確定該三項申索文件的內容,以確立申索的基礎。按本案的時序,原告人應該早於2025年存檔及送達三項申索文件。原告人當時選擇自行處理本案,不聘請律師,也不申請法律援助。法律原則和程序須同樣適用於所有訴訟方,不管該訴訟方是否有律師代表。原告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他必須在獲得法律代表後才存檔三項申索文件,也沒有基礎支持必須待原告人獲法律代表後才繼續本案。
(3) 第三,在本聆訊時,原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已被拒絕。
(4) 第四,在7月聆訊時本席已經詳細向原告人解釋除非命令的內容和後果,並且進一步給與原告人約3個月的時間,較他要求的時間長一個月。
(5) 第五,為了作出妥善的案件管理,法庭會在某項指令多次獲延展但仍然未履行的情況下,發出相關的除非命令,這情況並不罕見,其目的並非為懲罰任何一方。本席作出除非命令不是為了懲罰原告人,也沒有對原告人不公平。原告人提出本訴訟,應該按照規定在2025年存檔三項申索文件,原告人開展了本案兩年,仍然不存檔三項申索文件,並要求沒有確實期限的延期,這對被告人構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命令
27. 基於以上理由,現頒令撤銷8月傳票。按照一般法律原則,命令原告人於21天內向被告人支付8月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爲港幣1,200元。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並於14天後成為正式命令。
28. 本席再次提醒原告人,根據除非命令,原告人存檔三項申索文件的時限為2026年10月8日。原告人應把握時間履行命令的規定,否則本申索將按除非命令被剔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何韋律師行鍾曉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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