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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8 & 10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48 及 1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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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周凱靈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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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漢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ang Tso & Lau
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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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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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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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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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第一至六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受害人是X,一名11歲女童。第二、四至六項控罪(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受害人是Z,一名13歲女童。第三項控罪(猥褻侵犯)的受害人也是Z。
有關X的案情
2. X於案發時是一名11歲的小六學生,參加一些「動漫角色扮演」活動時認識被告。2015年6月2日,X在Facebook頁面留言說她遭被告侵犯,有人注意到這事,經過一些查問後,警方接獲舉報。
3. X向警察指出,她於2015年4月初透過「Facebook」得知被告出售「動漫角色扮演」服飾,她聯絡上被告,給予被告港幣一佰元以購買服飾,他們二人於2015年4月尾發展成為情侶關係。接近2015年4月尾的某日,該日是學校假期,X及被告帶食物到被告的家裏吃,當時被告的家裏沒有其他人,最終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
4. X曾告訴被告她讀小六以及她是12歲。
5. 被告於2015年6月3日被捕,經警誡後承認指控,他的父母於農曆年初三 [即2015年2月21日] 離開香港,當時與X是情侶關係,該日在家中在X同意下性交,X是自願及清醒的(第一項控罪)。
6. 警察檢查過X與被告之間的手提電話訊息,該些訊息顯示X與被告是情侶關係。
7. 在2015年6月10日,粉嶺裁判法院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有關Z的案情
8. Z於案發時是一名13歲的中一學生,與父母住在位於上水的單位。
9. 2015年10月8日凌晨時份,被告到Z的家,向Z父母聲稱他的所有家人到中國內地去,而他沒有家裏的鎖匙。因此,Z的父母准許被告在Z的房間留下來,而Z則與父母在父母的房間睡。2015年10月8日早上,Z上學去,而被告說他上班去。二人離開Z的家。
10. 2015年10月9日晚上,Z仍未回家。警方接獲有關Z失蹤的舉報。
11. 2015年10月10日約下午3時正,Z及被告出現在Z家中的貯物室。警方接獲舉報。經初步調查後,Z告訴警方被告與她發生性行為兩次,但兩次她都是反對的。被告因「強姦」罪被捕。被告在現場經警誡後說:「我想向她道歉。」
12. Z其後對警方說,她於2015年10月6日透過「Facebook」認識被告,每次均是在自願情況下與被告進行性行為,謊稱被強姦是不想令父母失望。
13. 他們第一次於2015年10月7日約凌晨返回Z的家中,在Z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在Z的房間中性交約一小時(第二項控罪)。
14. 2015年10月8日凌晨時份,他們返回Z的家中在Z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在Z的房間中,被告撫摸及吻她的雙乳約兩分鐘(第三項控罪)。
15. 2015年10月8日約下午4時正,被告接Z放學,之後到旺角,他們之後去了一間位於旺角叫「富城賓館」的時鐘酒店租房,在Z同意下他們性交約一小時(第四項控罪)。其後,被告與Z各自在酒店房間淋浴,當Z正在淋浴時,在Z同意下他們性交(第五項控罪)。他們之後買了一些食物帶回酒店房間吃當作晚餐,之後,在Z同意下他們性交約兩小時(第六項控罪)。
16. 他們於2015年10月10日約上午4時正返回Z的家,但因為門已鎖,所以他們不能進入,他們於是到貯物室睡。他們睡到下午時份,當他們醒來及進入Z的家時,他們被Z的父親發現,警方接獲舉報。他在現場經警誡後說他想向Z道歉。
17. 被告經警誡後向警察承認上述4次性交及1次猥褻侵犯。第一次見Z時,Z告訴他她13歲,是一名中一學生。第一、第三及第四次性交是不安全的。至於猥褻侵犯事件,他承認曾撫摸Z的雙乳。他說想向Z道歉是因為他曾與她作出了性交的行為。
18. 他在有關X的控罪獲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有關Z的控罪。
求情
19. 被告現年18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教導所報告,根據該報告,他的父母在他兩歲時離婚,父親負責照顧他,再婚後與繼母對他不錯,但不懂管教之道。他在中一時被評估為輕度智障,他未完成中四便離校,只做過巴士公司學徒數天,然後跟父親送貨,他每星期只會開工兩至三天,其餘時間多數在家溜覽色情網站或登入FACEBOOK交友。該報告也提到懲教署的臨床心理學家日前也對他作出評估,他自顧能力正常。整體而言,他的生理及心理上均適宜在教導所服刑。
本案判刑
20. 被告先後性侵兩名女童,他的智力雖稍遜常人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犯案行為畢竟非常嚴重,多次沒用安全套,侵犯第二名女童更是在保釋期間發生。他的人生沒有方向,離校之後無心工作,態度散漫,處事不顧後果之餘,守法的觀念亦相當薄弱。
21. 本席認為他在教導所服刑可認識遵守法則的重要性,學得一技之長,培養積極人生,這安排對他及社會而言均有最大裨益,本席就此頒令,各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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