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684
DCCC 1106/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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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譚秉全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簡單而言,被告於2021年10月8日及2021年10月11日在九龍觀塘瑞和街某單位內分兩次向一位臥底警員出售一包俗稱「冰」之毒品,其純度分別為0.5克及0.52克。
2. 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就本案涉及之「冰」(即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而言,有關之量刑亦已清楚釐定:如涉及的達到10克的話,應處之刑期為3至7年監禁,純以數式計算,是次涉及的分別是0.5克及0.52克,所以應處之刑期基數為3年監禁。
3. 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是在同一地點短期之內干犯相同控罪。雖然本案似乎有證供顯示該地點是一個煙格,即是販賣毒品之餘亦提供地方予人吸食。但控方既然選擇以只是控告被告販運危險藥物,本席亦按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而處理是次控罪。關於在現場有其他人吸毒這點,只是背景,本席在量刑之時不予太大比重。
4. 辯方在求情方面並無提及任何重要資料,只是指出被告業散工,而根據其證供,他有妻子,並無固定入息,但得負擔家庭支出,凡此種種皆非犯案理由。被告經審訊之下定罪,亦不能要求法庭依據上訴庭的指令把刑期扣減三分之一,本案的唯一考慮是按總量刑原則,如果兩項控罪的3年監禁都以分期處理,似乎過於嚴苛。所以考慮整之下,本席就第二控罪之18個月會以第一控罪分期,總刑期54個月監禁,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