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0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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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下稱“冰”)。2013年3月10日中午,被告從深圳通過落馬洲支綫管制站返港,經過入境大堂綠色通道時被選中作清關檢查,海關關員在他所攜帶的外套前袋內檢獲一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6.31克冰的6.47克晶狀固體。
2. 被拘捕時,他的身上有小量現金。海關估計該批毒品巿值超過港幣5,100元。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3. 被告現年51歲,小六程度,單身,無業。本案所涉毒品是作自用。他共有兩次相同紀錄(1996年及2009年),後者為6年監禁,他於2012年11月獲釋,不足4個月後便干犯本案,這是加刑因素。
判刑指引
4. 上訴庭在 HKSAR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定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
本案判刑
5. 被告是販運毒品的積犯,是次帶毒品入境作自用,本席以4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刑期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