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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5/2025
[2025] HKCFI 48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25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2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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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人) |
秦頌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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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 CHUNG TAK HUBE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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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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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答辯人) |
健威營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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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WAY CONSTRUCTION CO.,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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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公開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10 月 10日 |
判 決 書
引言
1. 於2025年5月22日,申索人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前僱主健威營造有限公司追討以下金額:
(1) 扣薪: 港幣739.70;
(2) 休息日補薪: 港幣20,712.32;
(3) 公眾假期: 港幣11,835.60。
2. 於2025年8月6日,勞資審裁處署理主任審裁官沈其亮 (“該審裁官”)剔除並撤銷申索人於本案所提出的申索。
3. 申索人不服裁決,於2025年8月14日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4. 早於2023年,申索人曾在勞資審裁處針對前僱主健威營造有限公司展開訴訟,案件編號為LBTC 3029/2023。申索人向前僱主追討下列金額:
(1) 代通知金: 港幣45,000.00;
(2) 有薪年假:港幣3546.63;
(3) 加班費: 港幣29,405.06;
(4) 交通費: 港幣2,253.80。
5. 於2024年4月10日,一名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撤銷他於LBTC 3029/2023所提出的申索,並命令他支付訟費港幣3564.00及利息。
6. 申索人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於2025年3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頒下判案書,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7. 於2025年9月30日的裁決理由書中,該審裁官指出假若申索人真誠地認為有需要向前僱主追討於本案所提出的三個申索項目,他理應於LBTC3029/2023提出申索,而不是於案件敗訴後才展開此訴訟。該審裁官亦指出申索人未能就此提出合理解釋。
8. 基於上述情況,該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展開此訴訟,實屬濫用司法程序,因此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29條剔除並撤銷他於此訴訟所提出的申索。
法律原則
9.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0. 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訴訟人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否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提出上訴,而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分析
11. 本席認為該審裁官的判決正確無誤。
12. 根據受較廣泛意義上的既決事實原則 (wider doctrine of res judicata) 或 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Hare 100, 115) 一案所指的防止濫用法律程序原則 (doctrine against abuse of judicial process),訴訟雙方的所有爭議,都應該一次過提出,讓法庭一次過裁定。事後才提出的爭議,屬濫用司法程序,法庭不應處理。
13. 正如法律典籍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的作者於第18/19/10段指出:
“It may be an abuse of proceedings to litigate matters which have, or could have, been decided in earlier proceedings. The basic rule is that, where a matter becomes of the subject of adjudication, the court requires the parties to put forward their whole case and will not (except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permit them later to reopen matters which might have been brought forward as part of the already concluded litigation…”
14. 基於上述法律原則,申索人應於LBTC3029/2023中提出針對前僱主的三個申索項目,讓法庭一次過裁定訴訟雙方的所有糾紛。他不應於LBTC3029/2023敗訴後才姍姍來遲提出進一步的申索,這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15. 於庭上,申索人說他的前僱主並沒有於LBTC 3029/2023 展開前披露一些入閘紀錄,而該入閘紀錄能支持他於本訴訟所提出的申索。但與此同時,申索人亦公平地承認他的前僱主已於LBTC 3029/2023的法律程序中披露上述入閘紀錄。換言之,申索人在相關時段已獲得相關證據。
16. 本席難以理解申索人為何沒有於LBTC 3029/2023提出申索。
17. 就這點,申索人引用不得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 (doctrin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這顯然是對法律原則的誤解。第一,前僱主所披露的文件並不牽涉任何刑事罪行。第二,眾所周知,於民事案件中,一般而言,雙方有責任披露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包括對自身案情不利的文件。第三,前僱主顯然沒有行使特權(privilege),拒絕披露入閘紀錄。因此,儘管入閘紀錄牽涉不得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前僱主已放棄了相關的特權。
18.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提出合理的原因解釋他為何沒有於LBTC 3029/2023提出他於本案所提出申索。本席亦認為申索人無法指出該審裁官在運用法律原則時有犯錯的地方。
結論
19.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的擬上訴沒有理據,亦沒有任何勝算。
20. 因此,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1. 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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