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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9/2025
[2025] HKDC 1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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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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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錦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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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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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
2. 控罪訴被告人於2024年9月10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新界沙田美田邨美田商場2樓201號鋪)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3. 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及有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4. 案情顯示,涉案處所為一間名為龍順軒海鮮酒家的飯店,地址位於沙田美田邨美田商場2樓201號鋪。
5. 2024年9月10日凌晨1時左右,該飯店經理黃志源先生在檢查過飯店正門及六道後門均已上鎖後離開。
6. 至同日早上凌晨3時,飯店的點心師傅莫耀康先生返回飯店,看見一名年約50至60歲、身高約1.7米、穿戴口罩、鴨舌帽、藍色T裇及藍色牛仔褲的男子即被告人在飯店內出現。莫先生問該男子在做甚麼。但該男子沒有回應,同時朝飯店後門方向逃走。
7. 經檢查後,莫先生發現飯店後門的推杆損毀,並在廚房後門附近地上發現一把剪鉗。之後報警求助。
8. 在是次案件中,飯店沒有蒙受任何損失。但廚房後門的推杆損毀,致使需要維修,維修費用為港幣2,830元。
9. 龍順軒的閉路電視片段有拍攝到上述過程。
10. 2024年9月12日下午4時半左右,被告人在美田邨美樂樓外被警方拘捕,罪名為爆竊。
11. 而之後警方在搜查被告人住所時,撿獲相信為被告人於犯案時所穿著之衣物。
被告人背景
12. 被告現年56歲,香港出生,完成中一課程後便踏足社會工作。按辯方大律師於其求情陳述中列出,被告曾於工廠任職,之後成為裝修學徒,其後考取了電工牌照。被告於2003年結婚,育有一子,現年約23歲,在大學就學。
13. 辯方指,被告在年少時曾經誤入歧途而干犯了一些刑事罪行,但其後已改過自新。根據被告的刑事紀錄,他於1985年1月28日就5項盜竊及/或企圖盜竊罪而被判處感化12個月,被告當時大約15歲半左右。至2008年,被告又因一項傷人罪而被罰款3,000元。
14. 正如本席對辯方大律師指出,本席在考慮適當刑期時會將被告人於1985年的刑事紀錄置之不理;而由於2008年的傷人罪距今已有約18年時間,而從刑罰可以看出案件當時必屬較輕微事件,故同樣本席不會將之作為被告曾有刑事紀錄考慮。
15. 按辯方指出,被告於2013年由於與妻子發生爭執,妻子憤然離家,之後與被告父子失去聯絡。被告由是需要父兼母職,一直照顧兒子及自己生活。
16. 就本案之發生,辯方大律師於其陳詞中指,被告人於案發時段,由於經濟不景,致其作為電器技工的收入十分不穩定,最終入不敷支。由於兒子仍在求學階段,被告人不想影響兒子學業,故一時萌生貪念,干犯本案。
17. 本席在考慮本案情節時,有機會讀過被告兒子給法庭的信函,本席覺得信函內容言詞懇切。被告兒子在信中提及:「父親近年因為為了能令我供讀高級文憑的課程,付出了大量的金錢,導致經濟困乏,生活壓力沉重,才一時做錯決定,觸犯法律。在還押所探望他的期間,他多次向我透露自己的行為是多麼的錯誤,並對自己的過失感到十分懊悔,亦深深自責。」
18. 在後一段被告兒子繼指:「我作為他的兒子,既心痛又自責,無法為他分擔生活上的壓力,導致父親犯下了不應犯的錯誤,因此希望法庭能夠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未來我會更加努力去完成學業,不會辜負父親對我的期望。同時我也會多去兼職工作,減輕父親的負擔。我與父親互相扶持,積極面對未來生活的挑戰,不會辜負法庭的機會。」
量刑原則
19. 就進入非住宅處所犯法,上訴庭於過去多年已定下清晰指引。在沒有加重刑罰因素的情況下,基準量刑應為30個月監禁。如果案中有證據顯示罪行是經策劃干犯,又或干犯罪行時有爆竊工具,刑期應予調高。
20. 在本案中,證據清楚顯示被告人在入屋前是以剪鉗弄開飯店後門推杆;從被告人裝束,法庭亦可以看見他有一定部署。考慮到以上事項,本席認為有需要將基準量刑由30個月調高至32個月。
21. 被告於第一時間向法庭提出認罪,為此他固然可獲充分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2. 除此之外,本席從被告人兒子的信函中亦見到被告有一些自新的希望。本席在綜合考慮上述事情後,判處被告人為本案須入獄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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