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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8/2021
[2022] HKDC 9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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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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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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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 LEUNG Ka-k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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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詠文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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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保兒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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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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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涉及5.27克俗稱「冰」毒的毒品,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11月29日深夜約3時50分,警員12015看見被告從大埔仁興街18號廣耀樓地下梯間行出來。被告看見警員後,便急步退回梯間。警員在梯間截停被告。
3. 警員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一個煙盒,盒內載有:—
(a)9個膠袋,載有內含2.3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2.47克晶狀固體(證物1);及
(b)一個膠袋,內有另一個膠袋,載有內含2.9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08克晶狀固體(證物2)。
4. 涉案毒品估計市值約為港幣$3,138元。
5. 警方亦在被告的右前褲袋發現兩個電子磅。
6. 被告在現場在警誡下聲稱下列事項:—
(a)證物1及2是「冰」毒,被告在大埔清遠街的公園向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以港幣$2,000元購買供自用。被告打算在家吸食毒品。
(b)被告在清遠街的公園拾獲上述兩個電子磅,用來秤量毒品。
(c)被告有吸食「冰」毒習慣。
7. 稍後,被告在會面中在警誡下聲稱一些事項:—
(a)證物1及2是「冰」毒,被告在公園內向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以港幣$2,000元購買供自用。
(b)被告在公園拾獲上述兩個電子磅,用來秤量買回來的毒品。被告用兩個磅以確保準確。
(c)被告有吸食「冰」毒習慣,每日用量最少1克。
8. 警方在被告的大埔仁興街被告的住所搜屋,並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求情理由
9. 2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單身,中五畢業,有父母和妹妹。被告與父母同住,被捕前做散工裝修工人。被告認罪以求減刑。辯方說9小包毒品中有少過4包是被告自用的。而辯方在其書面求情陳詞則說那9小包的毒品是自用的(見書面陳詞第17段)。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並沒有堅持是4包或是3包毒品作為自用,只是希望法庭能夠酌情減刑。辯方說被告從16歲、17歲開始吸食「冰」毒以減壓,每日服食約1克。被告依賴「冰」毒甚大,每月花費約$17,000元在毒品上。被告販毒以支持他的毒癮。
10. 辯方今日亦呈上由被告父母和妹妹所寫的求情信。被告的父母今日亦在法庭支持被告,這證明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
11.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2. 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這使他能夠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29歲的被告說他在16或17歲開始吸毒,聲稱減壓。被告從2020年8月開始有三項管有毒品罪,最近一次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已經還押一段長時間,本席相信亦希望被告已經在這階段完全戒除毒癮。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決心不再行這不歸路,珍惜父母家人、珍惜自己的健康身體、珍惜青春。
13. 被告在被捕時已經是凌晨3時50分,他從自己居所附近仁興街18號的廣耀樓地下梯間行出來(註:被告住在仁興街14至16號仁興樓)。被告身上有9包「冰」毒(總共2.47克晶狀固體)及1包「冰」毒(3.08克晶狀固體)。另外,被告亦管有兩個電子磅。
14.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所言9包毒品之中有部分是自用的說法。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不會要求紐頓聆訊。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找不到用以吸食「冰」毒的冰壼,而被告則說他把冰壼放在居所的洗手間內。
15. 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品質不壞,希望被告能夠早日出獄,照顧兩老。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已經在錯誤中逐漸成長,情緒和精神都穩定下來。被告愧對家人和社會,知道毒品會毀滅自己,希望被告能夠勇敢面對自己的錯誤。被告的妹妹說被告已經決心戒毒,只是誤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現在被告感到後悔,妹妹亦感受到被告的成長,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6. 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量刑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5.2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值約$3,100元多,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被告一早認罪,因此減刑至28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會秉持承諾戒掉毒癮,重新做人,會關愛自己的父母和妹妹,因此酌情再減免3個月,判被告入獄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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