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0] HKCFI 2361
HCMA 123/202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2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8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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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理 由 書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20 年8 月11 日已被本庭駁回。她向本庭的動議,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在2020 年9 月7 日已被駁回。以下是駁回的理由。
申請理據
2.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庭上重申:
(1)她的的士當時的確是被一輛事後逃去的白色私家車從後撞上,把她的的士推前撞到前方車輛的。錄影片段並不全面; (2)警方錯誤以她車上的乘客不曾目睹意外經過,不讓他們為她作證; (3)法庭錯誤拒納她傳召的辯方證人的證供,她在本申請中呈上多張她指稱是辯方證人在維修其的士前所拍攝有關的士的後保險杠的損毀情況的照片;及 (4)她批評警方在調查過程及作供時不公平公正。
(1)她的的士當時的確是被一輛事後逃去的白色私家車從後撞上,把她的的士推前撞到前方車輛的。錄影片段並不全面;
(2)警方錯誤以她車上的乘客不曾目睹意外經過,不讓他們為她作證;
(3)法庭錯誤拒納她傳召的辯方證人的證供,她在本申請中呈上多張她指稱是辯方證人在維修其的士前所拍攝有關的士的後保險杠的損毀情況的照片;及
(4)她批評警方在調查過程及作供時不公平公正。
答辯人回應
3. 答辯人指,本席在判案理由書内已詳细分析本案及有關案例,及裁定裁判官有充分理據作出上訴人是有罪之裁斷。當中不涉任何法律論點,全為事實裁決,而非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裁定
4. 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 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在判案理由書第 13 至第 17 段已處理上訴人所堅稱的陳述。
6. 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