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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2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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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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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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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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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律師Mr SI Ming-yee,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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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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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徐偉安先生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行詳情指徐先生於2012年2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旺角站E2出口附近,企圖從吳佩其處偷竊。
承認事實
2. 於2012年2月10日約20:10時,當案中受害人進入港鐵旺角站時,被告人尾隨她。受害人一部價值約5,400元的流動電話放在外衣袋內,而電話繩伸出了袋外。被告人用他的右手拉著電話繩企圖拉出電話但不成功。被告人繼續尾隨受害人及再嘗試,拉出了電話約一半,但受害人因為感覺身後有人,突然轉身。兩名在場監視被告人的警務人員目睹整個過程,於是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說他沒有錢所以貪心偷竊。
刑事紀錄
3. 被告人有三十次定罪紀錄,其中十七次為盜竊罪。他最後一次於2010年5月29日因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監禁14個月,於2011年7月29日刑滿出獄。
求情理由
4. 被告人今年58歲,曾受小學二年級教育,與第一任妻子有兩子一女,分別為18、19及20歲。被告人於2008年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及於2009年再娶,但沒有子女。被告人沒有職業,倚靠綜援過活,而他的第二任妻子任職散工,但無固定收入。
5. 被告人失業前主要從事地盤散工工作。他十多歲時染上毒癮但已於兩年前戒除。他因為一時貪念,希望找點錢照顧妻子而犯案。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被告人於拘捕後與警務人員通力合作,而受害人亦沒有因此事而受驚。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及坦白承認控罪。律師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6. 案中的罪行涉及扒手式的盜取流動電話行為,這類罪行的一般判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被告人雖然沒有成功取得電話,但就判刑而言,這不會造成任何分別。被告人是一名不折不扣恪惡不悛的積犯。他雖然已超過十次因為盜竊罪行而判被入獄受到懲罰,但仍不知悔改繼續犯法。他於最後一次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年就觸犯本案。這些因素都使到本案的情節更為嚴重。
7. 扒手式手法盜取流動電話是非常普遍的罪行,就這類罪行,法庭必須判以阻嚇式的刑罰。在本案中,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及希望取得金錢去照顧現任妻子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構成犯法的借口。
8. 在考慮了所有的有關因素後,本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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